(1)各区(县)公安分局办理的案件,向办案机关所在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2)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刑侦总队、水上公安局、上海港公安局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3)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网安总队、文保分局、长航公安局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4)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5)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消防局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6)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局办理的案件,根据案发地分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或者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7)上海市公安局轨道公交总队办理的案件,根据案发地就近原则,分别向上海市黄浦区、静安区或者闸北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8)上海市公安局化工分局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9)上海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办理的案件,根据案发地分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或者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10)上海市公安局农场分局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11)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海关缉私局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12)上海铁路公安处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闸北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13)海事公安局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14)劳教公安处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15)上海市军天湖农场公安局办理的案件,由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上海市白茅岭农场公安局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