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的申请材料,听证材料等通知行为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导致行政许可程序终止的上述的一些通知除外。下面分享行政审判的一个指导案例:
马某不服武汉市某主管部门,诸如街道办事处,地矿行政相关案件的案例。该案例的裁判要点是:通知与否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若通知的内容,为单纯的告知此前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内容,或者重复引述行政合同条款对外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若通知,同时具有针对特定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的内容,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件被上诉人,也就是街道办等单位,对于上诉人马某,临时占地许可和采矿许可证到期,根据湖北省林业局的相关规定和2006年12月区主管部门的会议纪要以及5单位的联合制作的整治方案与马某在2017年1月签订了整治协议,作出停采通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上诉人马某要求撤销停采通知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停采通知是街道办和几个部门根据上述的一些规定作出的符合上述的一些规定,是一个重复。重复,并没有设定新的一些权利义务,只是告知的行为,所以,不应当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的要素有哪些?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行政主体对企业行政处罚过程中作出的内部指导性文件能不能诉?企业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行政处罚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在政企纠纷的过程中,很多企业会遇到类似的行政处罚到底能不能诉的问题,每个案件的情况不一样,采用的法律法规也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