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侦查人员在办案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有个别侦查人员不遵守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殴打、体罚及其他人身侮辱的行为,造成了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极大的损害。因此,如果律师认为侦查人员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律师就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第二,侦查人员在办案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有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权利;(3)有聘请律师的权利;(4)有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权利;(5)有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6)有要求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进行解除的权利。如果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的以上权利被侵犯,律师也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第三,侦查人员在办案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对于公民的权利作了广泛的规定,给予了充分的保护,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在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之前,其并没有被确定有罪。因此,除了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以外,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合法权益不能受到侵犯。如果律师认为侦查人员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律师同样可以代理 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