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经历的合同何止千万,似乎小小的律师代理合同不在话下。但是,经验告诉我们,这种把界定律师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文件——律师代理合同不当回事、“拿豆包不当干粮”的观念与做法往往正是纠纷之源。
为了避免当事人误解,或者防止当事人故意曲解,对于律师工作的特点、委托目标、代理事项、代理后果与风险的归属、律师工作范围、费用结算、代理活动无法或不必继续进行应如何处理等等内容,应向当事人充分告知并与之详细协商。至于进行告知与协商的证据,既可以通过详尽的合同条款固定下来,也可以用工作笔录加合同条款的形式保留证据。
例如,委托人就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审查起诉及一审阶段律师提供辩护事宜委托律师(律师事务所),交纳相关费用。一般来说,律师工作可以依照刑事诉讼侦、控、审程序的展开而正常开展工作。但是,不排除这样的可能:经过律师的努力,案件在审查起诉甚至侦查阶段即告结束,当事人获得了最大诉讼利益。此时,如果当事人主张应当按照律师实际工作的阶段计付律师费用,或无需支付刑事诉讼没有继续阶段的律师费用,将会导致律师积极、高明工作还不如消极、庸碌工作,将案件熬到一审收足全额律师费的荒唐结果。为此,可在订立合同之初与当事人协商,并通过类似“若案件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即告结束,表明当事人已获得最大诉讼利益,符合委托合同订立的目的,也是律师工作富有成效或律师意见正确的佐证,委托人当然应当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律师费用,不得借侦、控、审三个阶段没有全部历遍之事由要求退费或拒付尚未支付的律师费用”的约定,肯定律师积极而富有成效、对当事人有利的工作成果。
尽量细致地考虑合同条款,尽量不要不容商量地搬用格式条款,或不假思索地写上涵义模糊的文句。
曾经有一则委托律师对外国供应商进行国际仲裁、要求供应商赔偿的仲裁案件。双方已经谈好除了基础律师费以外,如果最终实际获赔超过40万美元,则对于超过部分按10%的比例加收律师费。本来约定的内容并不复杂,可是形成文字时,律师事务所执笔人员觉得内容不够“法言法语”,不假思索地写上“如仲裁胜诉,当事人取得的执行款超过40万美元”则如何如何的文句。律师办案结果十分圆满,申请仲裁后、仲裁开庭前,代理律师巧妙地与国外当事人、代理律师谈判沟通数月,达成和解协议,60余万美元的赔款如期汇来,但当事人却拒付加收律师费,导致律师状告当事人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而合同文本中的“仲裁胜诉”、“执行款”一类用语表面上似乎十分爽目悦耳,但无意中却成了取得加收律师费的条件与障碍,特别是“仲裁胜诉”一词,尚有诉讼、非诉讼概念模糊、易招律师同行讥讽之虞。
所以,律师代理合同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根本,是贯彻其后代理合同解释、履行、中止、终止以及纠纷处理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遗传基因”,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律师事务所,订立代理合同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