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来讲,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就是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经营管理。这一原则,也是对企业法律顾问最基本的要求,是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履行职责的基本特征。
维护本企业的权益,这是由其职业性质决定的。法律顾问要通过自身富有成效的工作,防止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当企业合法权益受侵害时,作为企业法律顾问要依其职责全力予以维护。如果企业谋取的权益是违法的,企业法律顾问不应支持、维护,而应当是提出法律意见,加以制止。支持、容忍本企业从事违法行为,与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和职业道德不相容,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是办理其所在企业的法律事务,而不应当承担本企业之外其他法律事务工作。有些国家对此要求是很严格的,如日本、法国等国家明确规定企业法律顾问与律师两种职业不能相互兼任。虽然美国等国家的企业法律顾问多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但企业在聘用时,一般都在合同中规定企业法律顾问不得再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非本企业的法律事务。企业作出以上规定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考虑成本,企业法律顾问是按照全职员工来计算工作量并确定年薪的,如果企业法律顾问身兼他职,不能全力投入本企业工作,企业等于多支出了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二是考虑利益,如果企业法律顾问身兼律师工作,在处理与本企业权益有关的法律事务时,企业权益可能面临风险。
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工作基本上可分为“事前防范性”和“事后补救性”两大类。前者是从法律的角度避免风险,预防纠纷的发生;后者是纠纷发生后进行妥善处理,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在这两大类工作中,前一类是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也就是说,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参与经营决策、参加企业管理和承办具体法律事务,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进行,减少风险,消除纠纷隐患。有效的事前防范,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管理成本,这也是企业配备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目的。因此,评价企业法律顾问水平和业绩,不应当仅仅是看其“打官司”的能力和业绩,更重要的是要考察其避免纠纷、消除“打官司”隐患的能力和业绩。这就要求其在参与企业涉及法律问题的重大经营决策中“不仅仅说不”,即不仅仅从法律的制约性上否定一项决策,指出其风险所在,而且要为企业经营者指明法律上可行的企业途径,使企业决策得以实施。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从性质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的管理工作,包括承担有关企业管理职责和直接承办有关法律事务;另一类是间接的服务性工作,即通过建议、咨询、宣传等,为企业领导和有关管理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很明显,第一类工作应是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特征是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中有明确的定位,有制度保证其管理职责的有效履行。也就是说,在企业实现依法经营的管理链条中,法律事务机构所承担的直接管理工作是其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某些事项必经的、不应跨越的程序,企业法律顾问也正是依此来保障企业依法经营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