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除了要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等律师工作原则外,还要遵循法律顾问的特有原则:
(一)以经济法律事务为主 法律顾问的基本职责就是协助聘请方正确运用各种法规尤其是经济法规,维护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
(二)预防为主 为了更好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律师要做好四方面的工作:
1. 对业务上和工作上的有关问题,适时提出法律上的建议和意见,供聘请单位决策时参考。
3. 协助建立和健全企业有关规章制度,特别是合同的管理制度。
4. 解答法律疑问,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单位员工的法律素质。
(三)指导为主 律师需要抓住经济法律事务这个重点,但是不能包办代替,而应以指导为主。为此要做到:
1. 积极向聘方传授法律知识和处理一般法律事务的方法,提高其依法办事的能力和管理水平。
2. 对一般法律事务与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方案、办法和步骤,由职能部门去组织落实。
3. 对聘请方重要的法律事务,应直接出面代理承办,并在承办中有意识地传授处理方法,共同学习有关经济和法律知识。 (四)不强加于人 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和聘请方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律师对聘请方只有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决定权和指挥权,即使是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内的法律事务,也必须征得聘请方的同意方可参与,不得自行或强行插手。但是律师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想聘方之所想、需聘方之所需。
二、律师在做法律顾问工作时,必须讲究工作方式和方法。 对于法律服务工作必须讲究技巧,在具体的法律事务中应做到:
(一)积极调研,了解情况 调查研究、掌握情况是做好法律顾问工作的向导和基础。包括下列方面:
3.为自己设计一个适应聘方所需的知识结构,按照知识结构所需,了解相应的生产、经营或技术知识。
4.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纠纷情况和聘方对法律顾问工作的认识。 律师在了解聘方情况的同时,也应主动宣传自己,让聘方了解法律顾问工作的性质、范围、原则、方式等,以引起聘方对法律顾问工作的理解和重视,建立起法律顾问与聘方的紧密型、信任型的关系。
(二)打响“第一炮”。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要在聘方中取得重视,获得地位,树立良好的形象,有所作为,首先要为聘方办好第一件事,打响“第一炮”。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选择办“第一件事”的内容和角度。选择“第一件事”的标准是: a.企业中客观存在的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b.顾问律师经过努力可以办成的事情。 在法律顾问工作初始阶段,给聘方单位解决一两个棘手问题,打响“第一炮”,对于开创顾问工作的新局面,是非常需要的。
(三)经常联系,加强沟通 律师开始办一两件出色的事情,虽可收到一时之效,但终究不是长远之策。要使顾问工作持续发挥作用,律师还需平时加强联系和沟通。 a. 讲究联系方式 b. 制定联系制度 联系制度要包括联系的内容、职责以及权利义务等,以便使联系真正落到实处,富有成效。
(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从我国当前情况看,法律顾问工作要从替代型转为指导型,着重对私营企业或企业经营方向、业务决策、管理体制等方面给予法律上的指导帮助。重点是:
1.协调企业内外部关系。 协调理顺企业横向、纵向关系,理顺企业内部关系
2.协助企业用法律手段改善经营管理 a.协助企业制定企业章程和各种规章制度,特别是合同管理制度: b.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和促进企业的改革、开放、搞活;
3.为企业提供信息 可为提供经济法律信息、提供市场经济信息、提供企业内部信息
4.帮助聘方提高整体法制素质 重点是帮助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室,发挥法律顾问室的作用;对企业员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加强法制培训等。
(五)摆正位置,明确角色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涉及的关系相当复杂,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明确自己的角色,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否则就很难完成任务。应注意:
3.参与法律事务要有聘方的要求 当然,律师摆正自己的角色与位置,并不是要消极、被动地应付工作,而是要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完成聘方单位提出的任务要求,密切与企业的联系。
全心全意地为法律顾问单位工作,讲究工作原则和技巧,成为聘请单位的好参谋,好助手,知心人。同时也是为自己提高业务水平能力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开启了取信顾问单位和发展自己非诉讼业务的大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