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律师,如果想要写一份面面俱到的离婚协议书,也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这也是没有必要的。一份离婚协议书不太可能把离婚过程以及离婚后所有可能涉及的问题全部囊括,但在律师代书的离婚协议书中,应对原则性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例如,在罗列了可以列出的财产以及确定了这些财产的处理方式后,还应该明确没有列出财产的处理方式。比如在协议中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等,这样的约定,往往会避免出现双方都没有想到的情况出现以后,相互扯皮、争议的情况发生。
律师应格外注意,“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其他财产归×方所有”的约定应格外引起当事人和律师的警觉,律师应将该句约定的含义正确地、彻底地示明给当事人,以防止以后纠纷的发生。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编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第二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樊建生与高仙1985年登记结婚,次年生一女儿,取名樊雁冰。1995年3月7日,樊建生以其本人名义先后投入郑州康富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富德公司)20万元股金。1996年9月16日,在樊建生父亲樊根林主持下,就该股金达成《家庭财产协议书》约定,樊根林与儿子樊建生、樊建传、樊建军各占1/4,即5万元人民币;股东权利义务的运作由樊建生代理;股权的转让必须征得其他协议人一致同意;协议人按照股权比例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即分红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同日,郑州市公证处为其出具(1996)郑证民字第383号《家庭财产协议公证书》。同年11月27日,樊建生与高仙达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约定:书院街1号院归女方所有;现有各种家具、家用电器归女方所有;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离婚前的一切债务由男方承担;女儿樊雁冰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到26岁止。樊建生另立字据暂欠高仙人民币50万元整,于1999年年底前付清。同年12月4日,樊建生与高仙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1997年6月4日,康富德公司股东周武军与樊建生达成《樊建生转让其在公司全部股份和权益协议书》约定:周武军以800万元人民币购买樊建生的全部股份;周武军已付樊建生200万元,余600万元在1年半时间内给付(此间不计息);800万元转让金中樊建生须拿出100万元给高仙。
高仙知道以樊建生名义投入康富德公司20万元股金一事,双方均认为所签《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的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的约定,就是指樊建生投入康富德公司的20万元股金,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无遗漏。截至1997年9月21日,周武军已支付樊建生人民币30万元转让金,尚有人民币500万元转让金未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