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沂市政府新闻发言人介绍,9月7日案发后,民警赶到案发现场勘查、走访目击群众、调取监控录像、固定相关证据、扣押涉案车辆,并从现场将嫌疑人伍某带回讯问。
此后,当地公安机关开展男童遗体检验、肇事车辆检验、物证检验、侦查实验等各项工作。肇事车辆检验表明,该车倒车雷达显示系统正常。
小区里的摄像头记录了如下的片断:11点02分,一辆越野车停在路边,车左侧的两个人在从车上取东西。这时,一个小孩从另一侧的楼下走出来,在距离车子不远处停了下来。11点03分,司机上车准备离开,倒车灯亮起,越野车开始后退,孩子被撞倒。11秒钟之后,越野车左后轮从孩子的身体上轧过。紧接着,倒车灯熄灭,越野车又向前行进,再次轧过了孩子。越野车停住,倒车灯再次亮起,司机下来,车辆又自行后倒,再次轧过了孩子。
另据了解,驾驶员、犯罪嫌疑人伍某,今年33岁,有14年的驾龄,受雇于宝马车主张先生。而据车主张先生介绍,伍某性格平和,无不良嗜好。
几天后,类似的事件发生在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郑州大学工学院门口。
从已经公开的监控录像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轿车把电动车撞倒以后,又推着车和人一起往前走了将近5米的距离。随后,汽车从骑车人的身上碾了过去。而就在十几秒后,又发生了让所有人意想不到的事情:汽车忽然又倒了回去,车轮又一次碾轧过骑车人的身体。随后,司机从车上下来,打着电话,看上去惊慌失措。
“撞死人赔一次,撞伤人赔一辈子,撞伤不如撞死”———这一说法中所包含的冷血逻辑令人深思。
根据我国现行的车祸赔偿制度,撞死人所导致的赔偿金额或高达数百万元,或低至几万元,而车祸致残的赔偿金额却难以预判。
正是为了避免落入车祸撞伤赔偿的“无底洞”,“撞伤不如撞死”被不少人所认同,甚至成了无良司机的潜规则。
“‘撞伤不如撞死’的观点是慢慢形成的,撞死人只有一笔费用,无非几十万元到顶,而撞伤人后,有的时候好几百万元都完不了,有的要植皮、整容,有的内脏被撞伤需要治疗,费用可以说是无底洞。”北京市律协原副会长刘文元说。
“很多时候受这种观念的影响,发生了一些非常恶劣的事件。有些司机撞人后发现伤者没有死,反而倒车轧死之后逃逸;还有的司机谎称要送伤者去医院,结果将伤者扔至郊外,有的伤者如果得到及时救治本无性命之虞,但被扔到荒郊野外冻死了。”刘文元说,实际上,我国法律在这方面有规定。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一般交通肇事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逃逸情节严重,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为逃逸造成死亡,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故意把人轧死,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则表示,“撞伤不如撞死”这一民间说法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法律是一个整体,除民事方面的经济赔偿外,还有刑事责任。交通肇事撞死1人或者致3人重伤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故意把人撞死则涉嫌故意杀人罪,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非常严厉。
在可能被判处故意杀人罪的震慑下,为何仍有人“坚信”“撞伤不如撞死”?
“最大的可能是法律制度设计存在问题。”一名法律界人士在研讨会上说,现在立法上很多时候考虑道德风险,就是说人在受到比较大的利益驱动下,他可能会选择不道德的行为。交通肇事就是如此,撞死的赔偿金额远远小于撞伤后所要支付的赔偿数额,肇事者就会选择撞死,也就是在能够减少损失的情况下,可能选择一个不道德的行为。从这一点出发,对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在制度设计上应该有幅度的区别。
也有法律界人士将“撞伤不如撞死”现象称之为制度杀人,并分析了现有制度的三大漏洞。
据介绍,目前,我国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较低。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同,除此之外还要赔偿残疾者长期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可能达百万元之多。而致人死亡的赔偿金一般在十几万元、几十万元。正是由于两者存在巨大差距,使一些司机铤而走险。
“此外,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设计也存在不足。”一名律师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根据现行法规,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中,受害者可请求的一般是物质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失。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被害人近亲属无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抚慰金。
当前制度的第三大漏洞在于,交通事故处理中存在执法不严。“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和故意追碾等恶劣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从严惩处甚至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但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对一些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肇事人代之以行政、经济处罚,把故意追碾恶性案件当成交通事故处理,使肇事者逃脱法网。而起诉至法院的交通肇事案,大多被判处缓刑或处罚金,处实体刑的很少,于是不断有人铤而走险。”一名法律界人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