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公司与用户之间不平等、不透明的关系从其服务协议与隐私权声明的文本中已经体现得淋漓尽致了,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司文本,腾讯公司的立场是尽可能做到保护自身的商业利益而非用户的利益本无可厚非。在其不平等不透明的协议与声明的“护航”下,腾讯公司才“有可能”做出违背用户利益的举动。所以,我们需要先对其制定的诸多协议与声明进行解读,在解读之后才能更好的揭示并理解腾讯公司具有的一系列涉嫌侵权行为的原因及动机。
互联网极大的改变了我们传统的生活方式与价值观念。不过,互联网在为我们带来益处的同时,由于收集和处理信息数据的手段十分快捷方便,也使得互联网商业公司对用户隐私权的侵害行为更加普遍化。
我国虽然已有多个法律涉及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但对于一般的隐私权保护缺乏细致的规定,更未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化制度,对于网络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更是涉及较浅,因而在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力度薄弱,属于是一种“间接保护”,即通过个人名誉权来保护个人信息(隐私)。而按现有法律规定,个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要造成侵害后果才予以追究。对于绝大多数受“骚扰”与“侵犯”的个体来说,受侵害的过程由于自身的技术知识所限难于察觉、后果也并不明显,取证难度大,事发后也很难追究。
在这种现状下,互联网商业公司(即便是在美国及香港上市的互联网公司)也只遵守中国本地过于宽松的信息隐私规范,由于缺乏监督的机制,在中国互联网市场获取超额利益回报的公司也就在隐私权保护上丧失了自律的动力。在这方面,腾讯公司即为典型的代表。
腾讯公司所发表的声明一再强调360对其恶意侵害,但是,根本没有拿出哪怕是一个事实来说明所谓的侵害的事实,因此说,腾讯公司无非是空穴来风,无中生有。
问题存在了,矛盾发生了,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面对问题和如何解决问题,而并非一味的逃避现实躲避问题。
腾讯公司面对当前所存在的问题根本不是抱着解决问题的态度来真正解决问题,而是首先来打击对方。通过发表所谓的声明,通过行业之间的简单联合来恶意攻击对方、谩骂对方,以解心头之恨,岂不知,这种行为根本是于事无补。
腾讯公司的业务涵盖了客户端与网页两个部分。所以,腾讯公司具有两个服务协议——《腾讯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与《腾讯网站服务条款》,除此之外,腾讯公司还有一份《隐私权声明》。对于个体用户特别是腾讯QQ所拥有的大数量级的年轻用户来说,这些协议及声明大都只是腾讯单方面尽到的一个告知义务,绝大部分用户至今可能对其中所述内容尚不知晓。
而作为用户,我们只要继续“上网”这一动作即被认为是“同意”了这些协议。这种“同意”往往是在特定行为下做出的。这种表面上看来是诉诸自主选择的信息隐私保护架构,无异于一场用户“要么接受,要么离开”的游戏。如果用户不承认腾讯公司该类服务条款或隐私权政策以及默示即为同意的方式,那么,对于珍视隐私的用户来说可能只有“彻底离开腾讯公司提供的所有服务”一种情况。
这种使用即为“同意”的规则是建立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的,这不但是由于用户对网络技术的掌握有限有关,也与互联网公司自我揭示的隐私权保护政策不够明确,未能揭露如何收集和利用网络使用者的个人信息有很大的关联。
执行这种宽松的信息隐私规范对腾讯这样的互联网大规模商业公司从事广泛收集、传播及与利益方交换个人信息起到了“怂恿”的作用。而用户处于弱势,在薄弱的立法环境中个体用户难以维权,因为制度本身就对个体用户的隐私保护不利,用户长期处于一种不对称的、权力不平等的状态。同时,用户自身也无法参与到商业公司的隐私权政策的制定中。
在腾讯的协议与声明中些许不平等之处(见附件)。这就为腾讯公司涉嫌过度采集用户的隐私信息留下了空间,如果用户自身没有保护自己隐私的意识,那么这种不平等的协议就会一直存在下去,用户就一直会成为腾讯公司任意宰割的对象。
在腾讯公司的协议及声明中,涉及用户隐私权保护的部分大都精悍简练,基本上属于是“不明示”的状态。比如:在涉及到用户隐私的搜集、使用、存储管理,通过什么方式提供给第三方合作伙伴等均未明示用户。这也就是腾讯自我揭示的隐私权保护政策不够明确的证明。
未明示给用户等于就是涉嫌剥夺用户的知情权,在立法薄弱、行业没有监督的情况下,不能指望一家大型商业公司会有自律的行为,腾讯公司的道德伦理界限与法律界限是重合的,其主要关注的往往是公司组织自身的利益,而非用户利益。
跟很多商业公司一样:用户数据是一项可以变卖的资产,互联网赖以壮大的广告模式更是鼓励将数据交易给第三方公司,针对用户行为的不同投放精准的广告。当自律强度弱的商业公司将用户看为“数据”的时候,他们自然会将“数据”放置第一位。
在没有给用户明示的不透明环境中,用户不可能通过自己的积极行为有效地控制自己的隐私利益不受侵害,除了接受不平等协议之外,在遭受到隐私权侵害后也只能寄希望于侵权诉讼这一救济方式了。
不过,侵权诉讼需要法官去判断隐私权利的实质和内容,而后才去严肃地分析权利在法律制度中的形式和地位。而受害用户要回答受侵害的是什么权利?这种权利的属性?随后而来的便是相应的举证责任,这种程序对个体用户的隐私权保护显然不利。
实际上,用户应主动参与并控制自己信息的权利,而不仅仅是用这种隐私权救济制度来保护处于弱势的个体用户。这就需要用户动用自身群体的力量将企业不透明的黑箱透明化。
3.2.2 QQ帐号的所有权归腾讯,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获得QQ帐号的使用权。
(即使是QQ的付费用户也无法拥有所有权,腾讯公司可能随时收回QQ帐号。)
3.2.3 腾讯QQ帐号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如果腾讯发现使用者并非帐号初始注册人,腾讯有权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回收该帐号而无需向该帐号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带来的包括并不限于用户通讯中断、用户资料和游戏道具等清空等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腾讯禁止用户私下有偿或无偿转让帐号,以免因帐号问题产生纠纷,用户应当自行承担因违反此要求而遭致的任何损失,同时腾讯保留追究上述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3.9 用户同意个人隐私信息是指那些能够对用户进行个人辨识或涉及个人通信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IP地址,电子邮件地址信息。而非个人隐私信息是指用户对本软件的操作状态以及使用习惯等一些明确且客观反映在腾讯服务器端的基本记录信息和其他一切个人隐私信息范围外的普通信息。
但是用户在注册时选择或同意,或用户与腾讯及合作单位之间就用户个人隐私信息公开或使用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用户应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腾讯对此不予负责。同时为了运营和改善腾讯的技术和服务,我们将可能会自己收集使用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非个人隐私信息,这将有助于向用户提供更好的用户体验和提高我们的服务质量。
(在立法薄弱的情况下,腾讯公司自行定义了用户的隐私范围,并且有可能会向第三方透露。作为用户如果不赞同腾讯的定义,除了放弃使用QQ之外没有其他任何的选择权。)
3.9.1 一般而言,腾讯公司基于下列原因需要使用到用户的信息资源:……(5)将各种非个人隐私数据用于商业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提供增值服务、广告、定位广告、营销、联合注册其它服务、促销或其它任何活动(统称为“商业活动”);……(7)其他有利于用户和腾讯利益的。
(腾讯公司在使用数据上遵循的准则是:对自身利益有利,而非对用户自身的隐私保护有利。)
3.12 腾讯公司有权在服务中或经过服务投放各种广告和宣传信息,该广告可能以系统消息或弹出窗口等形式出现。
3.2.6 用户注册QQ帐号后如果长期不使用,腾讯有权回收帐号,以免造成资源浪费,由此带来的包括并不限于用户通信中断、用户资料、邮件和游戏道具丢失等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4.2 腾讯特别提请用户注意:腾讯为了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和调整的自主权,腾讯拥有随时自行修改或中断软件授权而不需通知用户的权利。
(完全证明腾讯是一家商业公司,用户不要指望腾讯公司能具备良好的自律动机,它的商业道德伦理只与法律相关,与用户诉求无关,其关注的是自身的利益,用户不要指望腾讯会不作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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