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 即将于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首次设立了管理人制度。按照这一规定,破产案件的管理人除清算组外,主要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以及律师个人、会计师个人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即将公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申请作为管理人的,应向所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后编入所在地区的管理人名册,今后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均由法院从进入名册的管理人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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