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的《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质检总局在食品进出口质量监督检验中的主管地位,从程序和手段上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例如,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时,可以将该进口食品收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另外,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
《办法》明确规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必须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出口的食品原料品种目录和备案条件,将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备案的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将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
此外,记者自质检总局了解到,中国食品安全检验将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实施风险预警制度。
《办法》规定,进出口食品中如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疫情,以及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将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风险分析研判,确定风险信息级别。
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质检总局直接介入进出口资质管理的利益格局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