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申请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行为,维护代理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申请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接受进口商品国外厂商或其代理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代理办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的申请或者申购安全认证标志等相关事宜的中外企业。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对代理机构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第四条 代理机构须向国家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取得国家检验检疫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与进口安全质量许可相关的代理业务(以下简称代理业务)。
第五条 取得《注册登记证书》的代理机构,应向经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负责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受理和审查工作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提出代理业务申请,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所办理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对其代理人员的相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境内机构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机构应具有相应管理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二)有2名以上的经指定认证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代理业务人员;
第八条 代理机构申办注册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由法定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印章的代理机构注册登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