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检验检疫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报检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对所提交的材料以及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报检企业的报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报检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报检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和分类管理,对报检人员实施报检差错记分管理。
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公布报检企业的信用等级、分类管理类别和报检差错记录情况。
第十八条《报检企业备案表》、《报检人员备案表》中载明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到备案的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称备案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代理报检企业申请注销备案号的,应同时注销该企业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的备案号。
第二十条 因未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注销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代理报检企业的报检业务进行监督检查。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代理报检业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情况、报检业务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报检人员管理情况、报检档案管理情况、报检业务情况及分析、报检差错及原因分析、自我评估等。
第二十二条 鼓励报检协会等行业中介机构组织开展报检人员能力水平认定和报检业务培训等,提高报检人员从业应具备的水平和技能。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加强对报检协会等行业中介部门组织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预警、组织、协调作用,推动其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促进报检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防止恶性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