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外贸法》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规定,中国对进口商品的管理分为四大类,即自由进口的货物与技术;禁止进口的货物与技术;限制进口的货物与技术;配额管理及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与技术。
(一)自由进口商品的管理依据中国《外贸法》第15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进口商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商务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向商务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中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规定,实行进口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商务部或有关管理机构收到进口商的申请后,立即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10天;进口商凭此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报检、验放手续。
(二)禁止进口商品的管理依据中国《外贸法》第16条的规定,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品,国家禁止进口: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需要禁止进口的;为保护人的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进口的;为实施与黄金或白银进口有关的措施,需要禁止进口的;根据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定,其他需要禁止进口的。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禁止进口的商品,依照上述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的货物、技术目录。此外,还可以临时决定禁止上述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因此,凡属禁止进口的商品,一律不得进口。
(三)限制进口商品的管理依据中国《外贸法》第16条的规定,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品,国家限制进口: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需要限制进口的;为保护人的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进口的;为实施与黄金或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进口的;为建立或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为保障国家金融地位和国家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根据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进口的。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对限制进口的商品,依照上述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口的货物、技术目录。此外,还可以临时决定限制上述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制定、调整限制进口的商品目录应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根据中国《外贸法》第19条和第20条的规定,中国对部分进口货物实行关税配额管理。若属于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在配额以内的进口,按照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若属于关税配额以外的进口货物,则按照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在每年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总量。进口商若申请关税配额,须在每年的10月15日到10月30日,向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商务部门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给予答复。进口商若获得配额,则凭关税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关税配额内货物的报关、报检和验收手续。同样,若进口商未使用完当年的配额,应于当年9月15日前交还其剩余配额;若进口商未按期交还剩余配额,并且在年底未将配额使用完,则在下一年度扣减其相应的配额。
21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进口根据中国《外贸法》第19条和《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对限制进口的货物和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进口商应在进口前按规定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办理报关、报检和验放手续。许可证管理由商务部或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管理。进口商若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或技术,应在签订订单前申领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按照《进口管理商品目录》和《进口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根据进口商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通常只在签发当年有效,若需要跨年度使用的要办理延期使用手续,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下一年的3月31日。因此,进口商应在当年使用进口许可证。若逾期未使用或未使用完进口许可证,则该许可证或未使用完的许可证自动失效;若进口商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许可证,则应向发证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发证机构将原证收回。重新签发进口许可证;若进口商因故在有效期内未将许可证规定的进口额度用完,则应向发证机构提出未使用额度的延期申请,发证机构将原证收回,扣除已使用的额度后,重新签发进口许可证;若进口商未在有效期内提出延期申请,进口许可证自动失效,发证机构不再办理延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