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口岸﹕货物经 海关 放行出境的最后一个关境口岸的名称。
填明对外签订或执行出口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全称。
填具本报单货物的合同号码﹐包括年份﹑字轨﹑编号及附件号码。
目前使用白色《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口的货物﹐一般有以下几种贸易方式﹐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填报。
一般贸易﹔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边境小额贸易﹔对外承包工程货物﹔租赁贸易﹔易货贸易﹔出料加工贸易﹔其他贸易。
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或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的最后指运国(地区)名称。
货物实际消费的国家(地区)名称。不能确定实际消费国的﹐以预知的最后运往国为准﹐如售予甲国而运往乙国的﹐填具乙国的名称。对成交条件订明为选择港的﹐以第一个选择港所在国填具。
填具境外最终收货商的名称及所在地。可依据出口合同﹑发票填写。
填具运载货物通过国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分别填写船只名称及号码﹐汽车车牌号码及火车的车次﹔对于空运或邮运的只填“空运”或“邮运”字样。
填具货物在《 海关 统计商品目录》中所对应的号别。
填具货物的全称﹑规格﹑型号﹑品质﹑等级。如货物及规格不止一种时﹐应逐项填具。
15﹑标记唛码﹕填具货物的标记唛码。如有地点名称的﹐也应一并填写。
填具货物的总件数。可从提单上查悉。包装种类指袋﹑箱﹑捆﹑包﹑桶等﹐如有多种包装的﹐应份别填明件数。
如果合同规定的数量单位与《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所规定的计量单位不同﹐或者《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有第二数量单位的﹐都要在折算后按《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数量单位填具。整套机械分批出口时﹐应在本栏加注“分批装运”字样。
合同规定的货物的成交单价﹑总价和价格条件。如离岸价格﹑到岸价格等等。要在此栏注明币别。如果价格条件为 CIF ﹑C&F或包括佣金﹑折扣时﹐在计算成交总价时﹐应份别扣除运费﹑保险费﹑佣金﹑折扣等费用﹐并填具 FOB 成交总价。
如果是集装箱运输﹐应将集装箱数量及每个集装箱的号码一并填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