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信用证如果以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出口商收到进口商的信用证后,首先要对信用证进行审核。出口商审核信用证的依据是贸易合同,即信用证中所规定的条件和条款应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应要求其修改。如果信用证相符,则出口商可接受信用证,按照其要求备货。
(二)备货如果出口商为制造企业,则应根据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安排生产并对其产品加以控制,尤其是对其品质、规格、包装等必须保证符合要求;如果出口商为中介公司,当接受信用证后,应立即对供应商下订单,订购合同产品,并监督供货商生产,保证产品质量。产品完成后,严格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刷唛,存入仓库,以待装运。
(三)申请出口配额目前,中国仍然有部分商品的出口受到一定的限制,出口商必须向有关主管机构申请出口配额或出口许可证。但大部分商品则属于自由出口商品,因此,这一环节要视国家的政策和商品的性质而定。另外,这一环节可以提前进行。
(四)办理出口融资出口商在备货时可能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因此,可安排适当的装运前融资。在以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时,出口商可以信用证为抵押向银行办理装运前信用证融资,取得资金后以便尽快生产、包装、按时发运。
(五)申请检验检疫出口商生产、加工或订购合同产品后,应按国家政策或合同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疫,并取得报告(公证)书,以确保商品质量、数量等符合国家法令和合同要求。此后可将货物送往码头或承运人指定地点,并安排出口报关。
(六)租船订舱如果贸易合同以C组或D组贸易术语成交,出口商须依照贸易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结合备货进度,向承运人(船公司)发出租船或订舱要求(BookingNote,B/N),取得装货单(ShippingOrder,S/O)之后,可凭以办理报关和装运手续。
(七)投保货运险在以CIF或CIP条件成交的出口中,出口商须向保险公司投保运输货物保险,运输中发生货物损坏或灭失可由保险人向货主予以补偿;在以FOB、CFR等条件成交的出口中,货物的保险由进口商办理;在以D组贸易术语成交的出口中,为了自身利益,保险事宜通常也由出口商自己办理。运输货物保险应在货物装运前向保险公司投保,取得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即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应早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
(八)货物入仓在货物申报通关之前,出口商须将货物在船舶结关之前送往集装箱堆场(CY)、集装箱货运站(CFS)或码头仓库等海关指定地点,并取得货物进仓证明,连同其他通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出口通关事宜。通关手续也可委托报关行办理。
(九)出口报关为了顺利装船,出口商应在船舶结关前向海关申报通关,并完成相关手续。如果要提前报关,则更应在结关日前提前完成货物入仓手续。报关时,应向海关提交报关单及相关文件。海关收单后,须查验货物,经查验与报关单申报内容相符,进行海关估价、核销证件后,加盖放行章,出口商持出口报关单到仓库提货装船。
(十)货物装船海关放行货物后,出口商持经海关盖章的装货单正本将货物运至船边或船公司指定的仓库或收货地点,船公司开始装船。货物装船时,船公司与出口商共同检查货物数量、包装等,若发现有包装不良现象,理货员将此情况记载于理货单上。装船完毕,双方在理货单上签字,船上大副依据理货单内容签发大副收据(MatesReceipt,M/R),出口商凭此大副收据向船公司换取正式提单。
(十二)向进口商发出装运通知货物装船后,出口商应向进口商发出装运通知(ShippingAdviceorAdviceofShipment),如有可能出口商可以附上相关单证的副本,以便进口商了解装船情况,作好付款和接货准备。装运通知一般包括船名、航次、开航日、装船数量与金额、船舶预计到达的时间等。在此应特别注意,若贸易条件为进口商投保,如CFR、FOB等,出口商的装运通知应充分及时,否则因出口商怠于发出装运通知,从而使进口商不能按时投保,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要由出口商承担。
(十三)制单出口商完成上述环节后,应抓紧时间取得或制作各种单据,并在合同或信用证或国际惯例规定的时间内向银行办理结汇手续。有关制单的事宜参见本书第十五章的内容。
(十四)申请结汇出口商备妥信用证或合同要求的单据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办理结汇,以取得货款。结汇的方式一般包括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