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于征收出口关税会降低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故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不征收出口关税,因此目前国际上并无针对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统一的估价制度,中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自己的出口货物海关估价制度。按照商品归类原则进行恰当归类,确定相应出口货物的税号。《海关法》规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因此,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货物FOB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若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为CIF价格时,应先扣除运费、保险费后,再按规定公式计算完税价格。若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如与FOB价格分列,应予扣除;未单独列明的,则不予扣除。出口货物在FOB价格以外,买方还另行支付货物包装费时,应将其计入完税价格。若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通常情况下,依次分别可采用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和计算价格的方法来确定。根据中国相关的海关法规,进出口关税应当以人民币计征,因此商品的完税价格亦应折算为人民币价格。如果货物以外币计价,则应将相应的价格按照当日外币对人民币的买卖中间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