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口口岸:货物经 海关 放行出境的最后一个关境口岸的名称。
2﹑ 经营单位:填明对外签订或执行出口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全称。
3﹑ 指运港(站):货物预定最后到达的 港口 ﹑城市的全称。
4﹑ 合同(协议)号:填具本报单货物的合同号码,包括年份﹑字轨﹑编号及附件号码。
5﹑ 贸易方式:目前使用白色《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口的货物,一般有以下几种贸易方式﹐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填报。 一般贸易;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边境小额贸易;对外承包工程货物;租赁贸易;易货贸易;出料加工贸易;其他贸易。
6﹑ 运抵国(地): 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或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的最后指运国 (地区)名称。
7﹑ 消费国别:货物实际消费的国家(地区)名称。不能确定实际消费国的﹐以预知的最后运往国为准﹐如售予甲国而运 往乙国的,填具乙国的名称。对成交条件订明为选择港的,以第一个选择港所在国填具。
8﹑ 收货单位:填具境外最终收货商的名称及所在地。可依据出口合同﹑发票填写。
9﹑ 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填具运载货物通过国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分别填写船只名称及号码,汽车车牌号码 及火车的车次;对于空运或邮运的只填“空运”或“邮运”字样。
10﹑装货单或运单号: 填具货物的装货单号或运单号。
13﹑ 海关 统计商品编号:填具货物在《 海关 统计商品目录》中所对应的号别。
14﹑货名﹑规格及货号:填具货物的全称﹑规格﹑型号﹑品质﹑等级。如货物及规格不止一种时,应逐项填具。
15﹑标记唛码:填具货物的标记唛码。如有地点名称的,也应一并填写。
16﹑件数及包装种类:填具货物的总件数。可从提单上查悉。包装种类指袋﹑箱﹑捆﹑包﹑桶等,如有多种包装的﹐应份别填明件数。
17﹑数量:货物的实际数量和数量单位,如台﹑只﹑个﹑打等。 如果合同规定的数量单位与《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所规定的计量单位不同,或者《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 定有第二数量单位的,都要在折算后按《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数量单位填具。整套机械分批出口时,应在本栏加注“分批装运”字样。
18﹑毛量:货物的全部重量。如货物不止一项时,应逐项填报。
20﹑成交价格:合同规定的货物的成交单价﹑总价和价格条件。如离岸价格﹑到岸价格等等。要在此栏注明币别。如果价 格条件为 CIF 、C&F或包括佣金﹑折扣时,在计算成交总价时,应份别扣除运费﹑保险费﹑佣金﹑折扣等 费用,并填具 FOB 成交总价。
21﹑集装箱号:如果是集装箱运输,应将集装箱数量及每个集装箱的号码一并填具。
22﹑随附单据:随报关单向海关递交的有关单据的名称及份数。
23﹑申报单位:报关单位的全称﹑ 报关员 的姓名﹑ 报关员 证号码﹑联络电话号码﹑申报单位的邮政编码等一并在此栏填具,并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