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领根据2007年9月7日商务部修订的《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7]359号)的规定,经营者申请出口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①加盖经营者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②主管机关签发的出口批准文件。③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④出口商与发货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协议》正本复印件。⑤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网上申请的,领取出口许可证时提交上述材料;书面申请的,申请时提交。年度内初次申请出口许可证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①《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②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经营者资格证书》;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上述材料如有变化,经营者须及时向当地发证机构提交变更后的材料。经营者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有关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审核发证机构对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应审核如下内容:① 经营者是否具有经营资格。②经营者提交的出口批准文件是否完整、有效。③申请表的相关内容与出口货物管理及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口批准文件以及出口合同的内容是否相符,备注栏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④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发证发证机构应在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出口许可证,并凭加盖经营者公章的申请表取证联及领证人员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发放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可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中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证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