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麦隆一中介公司与我国某粮食机械厂联系,表示喀麦隆的一个粮食加工企业欲进口我粮食加工机械。在中介的周旋下,进出口双方初步达成成交意向。2001年11月,中介向中方表示,喀进口商已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上述粮机进口货款,但银行在批准贷款之前要派员赴中国出口厂家实地考察设备和签订合同。经中方邀请,2002年1月,一位自称是某银行职员的喀麦隆人飞抵上海,我粮机厂前往上海将其接回。此人在我国内停留了近一个月,我粮机厂负责接待并承担了其在中国逗留期间的全部食宿、交通、零杂费用,还为其购买了手机并提供零用钱,接待费用合计人民币25000元。此人回国后不久即以喀麦隆进口商要去中国为借口要求中方为其本人购买一张杜阿拉至中国的机票。2002年3月15日,我粮机厂花14000元买了一张东方航空公司的机票给他寄了过去,但他收到机票后声称东航的机票无法登机,要求中方再购买一张法国航空公司的机票。4月,我粮机厂根据其要求将14360元人民币汇到法航北京办事处为他订购了一张杜阿拉至北京的机票。但此人在法航杜阿拉办事处取票时擅自将行程目的地改为上海并于5月8日飞抵上海。由于他故意变更入境地点而未通知中方,结果我粮机厂未能接到此人。5月21日,此人从北京离境返回杜阿拉。此后,此人开始对中方采取躲避策略,所持的东方航空公司机票(未使用)也未退还,最终杳无音信。至此,中方损失达人民币5万多元。
案例点评:1、即使中方同意承担客户访华费用,也应坚持先由客户垫付所有费用,如果最终成交,则从客户支付的货款中将其旅费抵扣;如果生意未成,中方也不会有损失。2、中方即使同意购买机票也应该是为进口商购票,而不应该为上述银行职员买票。3、中方即使同意重新购买法航的机票,也应该要求对方先将东航的机票退还。
2002年11月底,喀麦隆一公司主动与我国某生产爱兹病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联系,声称12月初将在喀麦隆召开“第六届非洲爱兹病、血液传染病论坛”,希望借此机会宣传我企业相关产品,并计划在中部非洲地区经销这些产品,同时要求我企业寄一些样品、小礼品和产品注册资料,并下了一个8000多美元的样品订单,后来又要求我企业帮其购买两部NOKIA7650手机(价值1400美元),总货款约1万美元。喀方同意预付全部货款,并向我企业传来了银行汇款底单,同时以急需参加上述论坛为由催促中方赶紧发货(注:虽然我企业没有说明,但估计是采取空运方式发货)。我企业考虑到这是一个很好的宣传机会,而且对方已经传过来了银行汇款底单,所以就发了货,但货款却始终未见踪影,结果是钱财两空。
我室在获悉此事后进行了调查,发现喀方提供的固定电话已经取消服务,打通移动电话后机主对其身份予以否认且态度十分恶劣。至此,我企业应得的上万美元的货款犹如石沉大海。
案例点评:在未确认收到客户定金或货款之前,千万别“轻举妄动”。
案例点评:1、我企业对非洲太缺乏了解,居然相信非洲存在金额高达数千万美元的单笔采购合同。2、所谓“政府采购”都是各国政府自身的权利,不可能交由他国代办。3、任何图章和签名对于犯罪分子而言都易如反掌,千万别当真。4、高货值样品不可轻易提供,除非对方已经预付样品费。
2003年,一位参加过第92届 广交会 、在杜阿拉经商的尼日利亚籍商人(姓名:Nicolas EGBULEM,护照号:CP.3939/A491940/NEY/98/940)以ASICAM公司(该公司地址:20 Rue Joffery Akwa, Douala,邮政信箱:BP18772 ,DOUALA,电话/传真:3431711)的名义向我某进出口公司订购430台14?彩电,合同金额2.7万美元,支付条件为买方预付部分货款后发货,付清余款后交单。中方在收到5600美元的预付款后发货。货柜运抵杜阿拉港后,此人以SGS估价过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拒不赎单、要求中方大幅降价。中方考虑到如果将货柜运回国内将损失往返运费,所以向我驻喀大使馆求助。我室获悉此事后立即指示我投资贸易中心出面处理。然而,当我们正在处理此事时,我进出口公司却答应了喀方降价7000美元的要求,使得我方的努力落空。
据我室了解,上述尼日利亚商人在杜阿拉另外还注册了一个名为Sté CAFRIC Industrie SARL的公司,该公司邮政信箱为BP4541,DOUALA,公司地址和联系电话与前一个公司相同。由于我室掌握了这个案件当事人的准确信息,其公司确实存在,而且据了解其主要客户为中国公司,所以特将其详细信息公布出来,希望引起我国内出口企业的警惕。
案例点评:不可轻信客户的信用,一般来说,收到30%的预付货款之后才能开始安排生产、组货,收到70%预付货款后才能装船发运,收到100%货款后才能交单。
深圳某贸易公司与两家喀麦隆公司商定了出口DVD事宜,喀方同意预付货款,但声称喀麦隆外汇管理部门在批汇前要求出口商提供样品及有关材料。然后,一位自称是喀麦隆外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人给我公司发来电子邮件,声称进口商已将货款186万美元存入喀麦隆外汇管理部门专用帐户,只要中方向其寄发4台DVD样机及公司有关材料,上述货款即可在48小时内汇入我公司帐户。
我公司对喀方的要求深感疑惑,由于初涉对喀出口业务,对当地情况不太了解,所以来函向我室咨询。经我室调查,喀麦隆滨海省外汇管理部门并无上述工作人员,也没有要求出口商提供样品之类的规定;同时我室也未能查到上述喀麦隆进口商的商业注册登记材料。另外,喀进口商提供的地址是捏造的,提供的联系电话是手机,而且对我室的约见进行推托。由于警惕性高而且处理得当,我公司及时识破了对方的骗局,避免了经济损失。
案例点评:1、喀麦隆外汇管理部门没有要求出口商必须先向其提供样品和公司材料才批汇的规定。2、公司产品目录和宣传印刷品可以提供,但货值高、数量大的样品不可轻易提供,除非客户已经预付样品费。3、遇有疑惑之处,不妨先向我驻外经商机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