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运输公司不服上诉。S高院认为:A纺织公司不能证明C运输公司是涉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因此,C运输公司对于E物流公司是否合法存在无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审查义务。2004年上半年,S高院遂改判驳回A纺织公司的诉求。
多少年来,中国货主在出口货物遇到 FOB 条款下客户指定境外无船承运人时,无不担惊受怕。因为货主将货交给境外无船承运人往往就意味着丧失货权,除非货款已经通过T/T收到,开来的 信用证 中没有任何陷阱条款,也无从证实客户资信情况确实可靠。
如今的情况又有了新的变化。新《外贸法》生效后,进出口经营权实行登记制,货代业则根据《行政许可法》亦实行登记制。这些企业新手上阵,当然要争取发展业务,取得业绩,急迫之下难免出现“隐患”。国内货代不论境外货代是黑是黄,只要能为自身生财,可以不遗余力给于方便;进出口商缺乏 国际贸易 经验,不谙贸易风险,成为国外骗子瞄准的主要对象。
据了解,规范境外无船承运人的经营行为,维护货主权益的呼声在各地货主中从未停息,原外经贸部曾于2000年发出《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文中第三点:“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即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我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 信用证 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这时业界和政府主管部门都已取得共识,就是要加强对货代提单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