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1.海洋运输”。航空运单不需公证。建议将一份商业发票附在邮包上,其余发票则直接寄给美国收货人或其货物承运人。包裹上应做相应的注明“内附发票”。如一货物有多个包裹,其他包裹上须注明发票在哪个包裹里,例如“发票在1号包裹里”。
加封的信件或小包裹(不属于包裹邮运)需象世界邮政条约规定的那样在写明地址的一面带有一个按C1表格的海关标签或者“寄达收件人前可因海关目的打开”的声明或类似意思的字句,这样明确放弃了通信秘密和并声明,海关官员在未征得收件人同意的情况下即可打开邮件。
价值在1250美元以下的邮包:美国财政部关税局提示,价值在1250美元以下的邮运,结关时可提供便利。该价值以内应上税的商品,由一个海关官员为其结关,关税由邮递包裹的邮递员收取。暂时受进口限制的商品例外。这些商品的限度仍按原来的250美元。对纺织品没有250美元的限度。按规定要求全部按规定结关。
邮政运输:每件限重20公斤需1份国际包裹单,1份报关单英语报关单须详细说明写明联系州,包裹所装物品及其价值的。 报关手续:
在美国负责办理进出口手续的机构是美国海关署,其主要职责是:评定和征收进口货物的关税,捐税和手续费,执行海关法和有关法律,包括某些航运法和航运条约。美国海关有许多法律和专项条例,有关资料可以向美海关总税务司或海关分区作直接查询。这里只是对进口货物清关的基本手续作概要的介绍。
报关手续。货物运低美国后,进口商(收货人)凭出口商的发票向进口港或水陆关卡办理报关手续、提货手续或存栈报关手续。应完税的货物在报关时应按估计数额预缴税款。报关后海关抽取小量货样检验以决定:货物的价值以便征收关税;货物的原产地标志和其它标志是否合法;货物中是否含有禁止进口的物品;货物的发票是否属实;运到的货物与货单载明的数量有无出入;货物是否符合美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到货后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报关手续则自动存入候领仓,一切责任和费用概由进口商负责;一年内未报关,海关有权将货物公开拍卖;易腐货物,价值会减低的货物和爆炸物品未按时报关者可随时拍卖。
运往美国价值超过500美元的货物如果需要纳税则需要准备一份海关特别发票。不需要海关特别发票的货物在报关时可以使用商业发票。如果所需要的海关特别发票或商业发票未能在货物清关时呈交,可提交一份形式发票,并缴一笔保证金以担保在报关后6个月内提交原始发票。海关特别发票分为两类:\\"已购货物\\"发票指已购进或同意购买而得到的货物;\\"非购买货物\\"发票指使用购买或同意购买方式以外方法获得的货物。
分批交货的货物如果不超过7个连续日可列于一张发票上;超过者应以一次交货的同样方式开出每批货物的发票,最好是列出每一批货物进口时所用的运输工具。
为了尽量避免进口商可能遇到的麻烦,延误或受罚,外国的出口商和发货人在开具输美货物的发票和其它报关文件时必须真实地列明一切法律或条例所规定的事项,特别是有关价格、价值、折扣、费用和佣金等方面的数字以及买主和卖主、实际发货人和收货人的真实姓名和地址。开发票时常犯的错误有:发货人漏填佣金、特许费或货物的其它费用;发货人以到岸价卖货却在发票上填离岸价;在发票上指明进口商是购货人,而事实上他只是一位收取卖货佣金的代理人,或是在以发货人和收货人共同名义将货物售出后收取部分货款者。
有些货物属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类,向美国输送货物时应事先查明有关规定。进口限额共分两种:
(1)关税税率配额,即在一定时期内允许一定数量的某种产品以较低的税率进口。这种配额制对产品进口的总数量没有限制,但是对超过关税税率配额部分的进口产品必须以较高的税率征收关税;
(2)数量配额(绝对配额),即在实施配额期间输入的产品不得超过事先规定的数量限制。有些数量配额是全球性的,如纺织品配额等,有些则针对具体国家。超过数量配额的进口产品可以出口到别国或存放在仓库等到下一个配额期再进关。另外,所有输入美国的货物都要符合美国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并接受商品检验。关税:
货物进出口需要办理海关手续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征收关税。除特殊者免征,所有输入美国的货物都要缴纳一定的关税。美国的进口关税分为从价税,定额税和混合税。从价税是依照进口货物的应完税货值抽取若干百分比;定额税是依照货物的每一个度量衡单位征收一定固定税额;混合税是对货物兼收定额税和从价税。与此同时,美国在国际贸易中对贸易伙伴提供的关税待遇又分为特惠待遇,普惠待遇,最惠国待遇和非最惠国待遇四种。因此,向美出口货物之前需了解清楚自己产品应征收的关税类别和所享受的关税待遇。
缴纳关税的责任通常由报关人或公司承担。如果以报关行的名义报关,则不必负担缴纳该批货物的任何追加税项的法律责任,但报关行必须在报关时指出实际货主的姓名,并在报关后90天内提交取得货主同意缴纳此项增加或追加关税的声明和货主的保税单。对于报关后存栈的货物,缴税的责任可以转移给任何购买该批进口货物并以其本人名义提货的人。
美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关税的主要依据之一是该批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海关评估进口货物价值的法律依据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正)第402节有关估价的条款,这些条款曾在1979年贸易协议法中得到修正。在大多数情况下,海关税的价值基础是货物的交易价值;如果交易价值不能确定,则可根据特定的二级基础对进口货物进行评税。这些二级价值基础依次为相同货物、相似货物的交易价值、推论价值和推算价值。
进口货物的交易价值指的是该批货物被出售以输往美国时实际支付或准备支付的价格,其中应包括买者承担的包装费、买者支付的所有佣金、特许费和卖者因进口货物后来又再卖、转让或利用而应支付的费用;如果交易价值不能确定,海关可根据以前进口过的相同货物的交易价值进行评估;如果没有可比的相同货物交易价值,则可根据相似货物的交易价值进行评估;如果相同或相似货物交易价值都不能确定,则可根据推论价值计算。推论价值指的是进口货物在美国再卖时的价格,其中应减去佣金或利润和管理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海关关税和联邦纳税、深加工后的增值。海关对进口货物估价的最后一个基础是推算价值,即生产该批进口货物过程中原料、制造处理、利润和管理费用、包装等费用的总和。如果进口商请求优先以推算价值评估进口货物的价值,海关可以颠倒推论价值和推算价值的先后次序。
不同国家的货品在进入美国时又根据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享受不同的关税待遇。
进口货物到达美国港口时,注册的进口商(进口商品的所有者、采购人,或他们委托的代理人)应在口岸向地区或港口管理部门提交货物的进口单据,经过海关检验并照章完税之后,才能成为合法的进口商品。
进口特殊商品,除要向海关报关外,还要向有关和管理部门办理手续。例如,由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管制的商品,应送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地地区办事处或进口分部检验。由联邦当局管制的酒精、烟草、武器、野生生物产品(毛皮、兽皮、果壳)、机动车等等,也同样如此。这些特殊商品都有相应的进口法律,也是海关检验的依据。
一些商品入关后即可直接入库。如果要转运到别的港口去,还须另找承运人。有时候,进口商也把进口商品直接运到内陆港卸货,但这便在目的地的海关办理入关手续。放在外贸区的货物是不能进入海关的。
只有货物的所有人、采购人或特许的代理人可以办理入口。如果提货单的抬头是空白的,可由收货人签字,作为可进口凭证。如果是空运的,空运单也是可进口商品的证明。
一般情况下,将货物运进港的承运人即被视为\\":业主\\",凭\\"承运人证书\\"办理进口。有时候,也可以用装箱单、提单的复印件作为右进口商品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