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索赔依据。索赔时应提交索赔清单和有关单据(如商业发票、清洁提单、装箱单/重量单等)。在向出口商索赔时,应提交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承运人索赔时,应提交理货报告和货损货差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除上述各项证明外,还应附加由保险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2.索赔金额。合理计算索赔金额,索赔金额应包含货物的价值、为了弥补(处理)损失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如检验费、仓租、利息等)。
3.索赔对象。一般而言,索赔的对象主要有出口商、承运人、保险公司等。
4.索赔期限。向出口商索赔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之内提出。按《公约》规定,买方行使索赔期限自其收到货物之日起不超过两年;向船公司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交货后一年之内;向保险公司提出 海运 货损索赔的期限,则为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两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