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申报。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申报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履行有关义务。
2、海关接受申报。不论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或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海关以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为接受申报的日期。
3、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时,需要申报人解释、说明情况或补充材料的,申报人应当在接到海关通知后及时进行说明或提供完备材料。
4、申报人递交书面单证。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递交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单)。
5、查验。对需要查验的货物,转查验部门实施现场查验。申报人应派员到场协助查验,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查验结束后,签名确认查验结果。
6、税费缴纳。海关对应税货物打印并签发税款缴款书,对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按规定征收监管手续费。纳税义务人到指定银行缴款(符合条件的可进行网上支付)。
7、放行。指货物查验完毕、税费收讫的,海关予以办理单证放行手续,准予出口货物装运。未布控查验、无税费的,审核单证无误后径予放行。
8、结关。指出口货物办结海关现场通关监管手续。出口结关是海关接收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清洁舱单电子数据,审核确认出口货物实际离境。
9、签发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根据国家外汇、税务、海关对加工贸易等管理的要求,申报人办结海关手续后,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下列报关单证明联: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用于办理付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用于办理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用于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