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非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有增减,那么,在付款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可以容许有5%的增减.
2.特别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增减的规定一般适用于大宗货物,对于以包装单位或以个体为计算单位的货物不适用.如: S 100% COTTON SHIRTS (5000 件全棉衬衫)由于数量单位是"件",实际交货时只能是5000件,而不能有5%的增减.
不同的价格条款涉及到具体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由谁分担.
如:合同中规定是:FOB SHANGHAI AT USD 根据此价格条款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由买方即开证人承担;如果信用证中的价格条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作上述表示, 而是做了如下规定: CIF NEW YORK AT USD 对此条款如不及时修改,那么受益人将承担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
特别注意:如信用证中规定了每一批货物出运的确切时间,则必须按此照办,如不能办到,必须修改.
1.信用证中规定的有关费用如运费或检验费等应事先协商一致,否则,对于额外的费用原则上不应承担;
2.银行费用如事先未商定,应以双方共同承担为宜;
(十四).检查信用证规定的文件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
1.一些需要认证的单据特别是使馆认证等能否及时办理和提供.
2.由其他机构或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如出口许可证,运费收据,检验证明等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
3.信用证中指定船龄,船籍,船公司或不准在某港口转船等条款能否办到等.
应特别注意下列信用证条款是有很大陷阱的条款,具有很大的风险:
1. 1/3 正本提单直接寄送客人的条款. 如果接受此条款,将随时面临货,款两空的危险.
2.将客检证作为议付文件的条款.
接受此条款,受益人正常处理信用证业务的主动权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对方手里,影响安全收汇.
明明价格条款是FOB,保险应由买方办理,而信用证中却要求提供保险单;
(十七).检查有关信用证是否受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 %26lt;%26lt;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约束.明确信用证受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26lt;%26lt;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约束可以使我们在具体处理信用证业务中,对于信用证的有关规定有一个公认的解释和理解. 避免因对某一规定的不同理解产生的争议.
(十八).对某一问题有疑问,可以向通知行或付款行查询,得到他们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