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部分企业、部分商品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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