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额以下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和做法执行。限额以上项目,由省计委、经委分别转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批;企业合同、章程由省外经贸委转报外经贸部审批。
(二) 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计委或省经委发放。确认权在省级,不再下放,但为简化环节,方便企业,可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发放确认书。基本建设项目确认书由省计委发放;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由省经委发放。发放情况由省计委、经委分别汇总并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备案,全省确认书发放汇总由省计委负责。确认书具体发放办法由省计委、经委、外经贸委会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三)项目单位凭确认书等有效材料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1.国内投资项目,凭省计委或省经委出具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2.外商投资项目,凭省计委或省经委出具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外经贸部门出具的企业批准证书、省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3.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使用出口信贷项目,凭省计委出具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4.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