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个人、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以及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和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个人专用品的免税范围为:
9. 辅助器具:移动用辅助器具、翻身用辅助器具、升降用辅助器具;
10. 生活自助具:包括残疾人专用服装、安全防护辅助器具、穿换衣服的辅助器具、画图和书写辅助器具、日常生活用辅助器具;
*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免税范围为:
1. 残疾人康复及专用设备,包括床旁监护设备,中心监护设备,生化分析仪和超声诊断仪;
2. 残疾人特殊教育设备和职业教育设备,对残疾人进行义务教育、学历教育、职业教育所需各类设备;
以上残疾人专用品免税,除个人进口直接在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进口手续外,其余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以及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必须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海关向进口单位签发《征免税证明》,进口单位在通关环节凭《征免税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
四、 办事准备
1、应具备的资格:
(1)残疾人是指: 由于心理、生理、人体结构或某种组织的功能丧失或不正常,以致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
(2)福利、康复机构,是指:
A、民政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所属福利机构、假肢厂和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包括各类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荣军医院和荣军康复医院)。
B、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直属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所属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
2、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以及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应交验以下单证:
(4)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