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思想的人一直是统治阶级的成员,当然的忠诚宣誓一直是批准他们加入法律核心集团的一个条件。”——肯尼迪
尽管饱满的人文关爱的呼声不绝于耳,但真正将人文精神融于执法过程的又能有几许,可能上述肯尼迪的名言是一个最好的注脚。但正因为在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着人文精神的缺失,所以我们无疑更应该坚持执法的人文关爱。
(一)尊重自由原则。海关监管对象的多样性决定了海关行政执法环境的复杂性,不同国别、不同的贸易习惯导致了交易形式的复杂多样,在执法过程中,不排除个别企业存在利用贸易惯例规避监管,偷逃税款的嫌疑,但我认为在无法掌握确切证据证明企业恶意违法的情况下,海关都应本着尊重贸易惯例,尊重企业经营自由得的思路衡量企业守法与否,唯此才能保护大多数守法企业的权益。
案例:海关稽查部门对某日资钢板公司04-06年度进口货物价格偏低情况实施稽查。发现该公司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受到限制,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且申报价格长期低于市场行情价格,为此稽查部门联合关税部门向该公司制发了《价格质疑通知书》并进行了价格磋商。企业对其价格失真情况进行了解释,认为其价格低于市场行情是合理的,因为其日方母公司与贸易公司、最终客户之间签署的是为期一年的长期合同,三方根据对市场走势的预测确定价格,在一年的合同期内,无论市场价格是涨或跌,都必须按照合同价格交易,风险自负。企业认为这种交易模式在日本较为通行,有其公平合理性,进而认为其进口申报价格与市场行情价格虽然存在偏离,只是因对市场行情走势预计不足而致,而非故意的安排,是“合理的偏离”。价格磋商中,海关对企业的贸易习惯表示了理解,并对企业的解释予以接受,认为企业的长期合同是其经营模式的选择,本身无可厚非,应予以尊重,经仔细对比企业的合同价格、申报价格、市场行情价格及研究当时有关市场预测资料,执法人员发现公司2004、2005年度所签署的长期合同价格虽远低于市场行情,但与签约期的市场价格相吻合,故接受了企业的解释,放弃了对上述年度合同进口货物的估价,但公司2005年度下半年所签订的在2006年执行的某型号货物的合同价格,不仅以较大幅度低于签约当时的市场价格,且与当时紧缺看涨的市场行情背离,故其“长期合同”经营模式的解释并不能充分排除海关怀疑,海关依法对其进行了估价。公司对海关有理有据,实事求是地做法表示钦佩与赞赏,最终完全接受并配合海关完成了估价工作。
在此案例中,执法者完全可以依据《关税条例》、《审价办法〉对该公司三年进口货物重新估价,但执法人员出于对企业贸易习惯的理解和保护企业最大利益的考虑,仅作出对其某一合同年度部分货物估价补税的决定,以善意和智慧找到了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保障企业合法利益的平衡点。
(二)善意理解原则。不可否认目前海关监管制度仍部分落后于企业发展实际,而企业的本性就趋利性,为达到经营目的或为生存,企业就必须在法律法规与生存需要间进行平衡,不排除存在因为海关监管要求脱离企业生产实际导致企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对此海关执法者应多从企业角度出发,对企业以必要的理解和采信,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同时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实现关企的双赢。
案例:稽查部门对关区内加工贸易转内销价格问题开展专项稽查,发现一定数量的企业尤其是电子行业企业转内销货物价格申报不实现象较为普遍,溢征或短征税款问题突出。对此,稽查人员认为企业转内销货物价格未能按规定向海关申报的背后除企业认识偏差等因素外,也有海关管理操作实际困难方面的客观原因。如同一商品名下规格众多,像集成电路规格可能多至数百上千种,而在向海关申报时,由于申报格式的限制,不可能载入所有的规格,企业通常取其中的几个规格来申报。这样就会导致在不同的转内销报关单上,所申报规格的申报价格与实际耗用规格的成交价格出现或高或低的现象。其实经过多年宣传整治,多数企业并无通过恶意低报价格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甚至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还有试图通过高报价格以弥补以往低报价格短征税款的意愿。所以稽查人员建议对此类情况应以促进企业内部管理,营造和谐执法环境为出发点从宽处理。
(三)亲民执法原则。1999年为打击猖獗的走私活动,国家成立了缉私警察队伍,成立近十年间,缉私警察队伍为威慑、打击走私犯罪,净化市场秩序立下了汗马功劳。2005年调查职能调整,海关行政处罚权集中归口缉私警察,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执法的统一高效,完善了以缉私警察为主体的打私体系和以稽查为主体的海关后续监管体系。但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也随之而生。缉私警察的执法体系和以打私为主的执法职能决定了其在管理相对人心目中的定位,而海关稽查行政处罚权的缺失又造成了海关稽查无论管理相对人处于何种客观因素乃至案情如何细微都必须移交缉私警察处理,一方面造成缉私警察疲于应付,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企业不安、怀疑甚至敌对情绪的产生。其实海关稽查与海关缉私,各有优势,海关稽查以其正面监管、规范管理为主导的执法手段、可以为缉私执法以必要的补充,刚柔相济,更能为企业接受,更能实现和谐海关建设的初衷,所以我认为应给予海关稽查适当的行政处罚权利,如可根据货值、税款或案件性质进行必要的划分,既加大了稽查的后续监管威慑力,又降低了海关缉私的成本和对立性,以获取大多数守法企业的理解和支持。以善意的目的,用温和的执法手段去做好法律设计的初衷与执行,也许,和谐的关区环境将距离我们更近。
“陪审团睡了”。这是辛普森案后人们对正义缺失的调侃。时过境迁,当我们再一次次解读此案时,不难看出美国人的理想主义和对法律背后精神和原则的追求。我一直以为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可能是目前对法律刚性和理性最好的调节器,陪审团的大众性可以使陪审团能够通过自己的潜意识和自己的人性驱使对法律做出最具有人文精神的评判。在行政执法中我们体会到了太多法律正剧般的庄严、喜剧般戏谑、悲剧般的沉重,作为执法者我们更应该在正剧的悲壮、喜剧的崇高、悲剧的庄重中去寻求法律执行上的人性化光辉。那时候,可能我们就会解读出法律冰冷外衣下那饱含深情的浓浓暖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