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五部门日前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2013年元旦和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防事故发生。
由安监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联合印发通知指出,各地要落实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转包分包、委托加工、“三超一改”(超许可范围、超人员、超药量、擅自改变工房用途)行为,严防超能力、突击生产。
通知要求,各地要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督促指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应用流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产品标识和流向登记,推行使用《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严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销售、购买和承运未按要求进行标识和登记流向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无书面合同购买、销售烟花爆竹。
此外,严禁仓库超量储存、超员作业和在库房内拆箱分装,严禁零售点集中、连片或在居民楼内设置,严禁走街串巷兜售烟花爆竹和在销售场所试放烟花爆竹;严禁向烟花爆竹零售点和个人销售礼花弹、小礼花,严禁销售摩擦类、烟雾类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
通知还要求,严禁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不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承运单位、驾驶员、押运员从事烟花爆竹运输,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五部门将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对重点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