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有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的权利。
(三) 有权了解和掌握事故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有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五)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进行紧急碧险的权利。
(六)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义务,主要内容包括:
(一)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三) 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 应当自觉地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五) 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