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团在理论培训的基础上,考察参观了鲁尔集团东矿矿山救护大队。救护队人数根据矿上的实际情况而定,主要考虑下列因素:井下瓦斯涌出量、涌水量和煤的自然发火期。就东矿而言,救护大队共有76人,其中队长1人、副队长7人,分17个小分队,每队4人。除队长、副队长外,其余人员均为自愿参加者,系兼职人员,都是本矿矿工或工种技术人员。每个队员都要经过培训、测验,然后进行选拔,合格者发给安全救护员资格证书,取得此合格证书者才有资格参加救护大队。平时,队员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参加煤矿安全救护训练。当井下发生事故或灾情时,井下报警装置将报警信号发送到地面计算机房,计算机直接发短信给每一位队员,也可发到队员家中座机电话上,并通知候补队员。当队员接到警报后,立即回话,并迅速赶赴矿上集合。要求在警报发出后的15分钟至17分钟内,必须有2个小分队到达出事井场。当灾情严重,本矿救护队力量不足时,可向其他矿救护队求援。
在救护队员人员构成中有矿工、电工、测量师、地质等专业人员。他们对矿区的井上和井下生产情况非常了解。矿上对救护队员,每年定期进行培训和训练。队员的基础培训工作在矿区进行,小队长以上领导在集团总部进行培训,每年进行2次,队员每年进行5次,基础培训内容包括学习规章制度、条规、条例等,方式有看书、答题和操作等。每次培训后进行考核,考核主要是测体能、技能和自救,测试工作分着装测试和不着装测试。无故缺席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者将被除名。
在参观和学习的同时,大家还兴致勃勃地对训练器材和有关设备、仪器仪表进行了亲自操作体验。我们感到德国煤矿在救护队员的设备上是舍得投资的,因此,在救护工作中,既保证了救护队员自身的安全,又能有效地救护受难的矿工。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救护队员为自愿和兼职的,但人人都很敬业。在学习中了解到,我方学员对这种制度很感兴趣,问起为什么矿工会自愿参加救护队时,他们的回答是:“当看到自己的工友遇到危险时,你能不去救护吗?”
通过考察和学习,我们感到德国在救护队伍建设和执法力度方面都值得我国借鉴。
在我国的矿山中,救护队员全部是专职的。由于体制的改变,国家对救护队没有专项拨款,于是许多矿没有专业救护队,当有的小矿发生灾情,只能向附近矿务局求援。这样会造成以下不足:一是队员对该矿井下情况不熟悉;二是不能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有效救助,延误了时机。我们应该学习和借鉴德国的模式,特别是小型煤矿,更应该学习和采用这种方法。
通过对德国煤炭安全生产法律及相关法律的了解,我们认为德国煤矿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是十分严谨的。特别应提到的是他们的执法部门,执法严格,一丝不苟。在德国,《煤炭安全法》是联邦宪法中的一部分,各州还有自己的法律法规,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
与之相比,我国近年加强了煤炭安全生产立法和安全监察立法工作,安全法律体系基本配套,应该也可以杜绝或减少井下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也确实做出了一定成绩,事故发生次数在逐年下降,但还远远不够,主要是执法方面,存在着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有法不依。如有些地方煤矿,在开办煤矿的条件上,不执行有关规定,有的企业根本不具备开矿条件,也能取得相关的开矿证件。更有甚者,一些根本不具备开矿生产条件的单位私自开工生产,给安全留下隐患。对大矿来讲,由于法规本身上存在一定漏洞,使人们在执行起来有一定的变通性,有时为盲目地追求产量和经济效益,不按安全规程作业,或存在侥幸心理,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方面的教训是非常惨痛的。
执法不严。负责安全管理的执法部门和相关人员及各级煤炭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问题上,执法不严,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继续生产,给安全生产留下隐患。
地方保护。因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地方有关部门对事故调查设置障碍,对责任人进行庇护,在一定程度上助长和纵容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