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并入电网的独立发电厂(含参股发电 厂,下同),其安全管理原则上应按照原电力工业部关于《并入电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电力生 产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即凡涉及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涉及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内 容,由电网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监督、归口管理;对于不涉及职工安全及电网安全的管理内容, 由上网电厂及其所有者和经营者自行管理。国家电力公司和网、省电力公司应根据国家赋予 的电网管理职能(电网运行方式安排、继电保护管理、已明确由国家电力公司代管的水电厂 大坝安全管理、火力发电厂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水利调度、电网通讯及自动化等), 对独立发电厂实施安全管理。
而独立发电厂的内部安全管理体制,则应根据《电力法》和《并入电网运行公用发电厂 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结合电厂实际情况自主决定管理模式,网、省电力公司对其行使 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对未涉及电网安全,未构成重大、特大性质的事故,由独立电厂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 规程》自行调查、处理和统计,网、省电力公司可进行监督和备案。独立发电厂向网、省电 力公司汇报,网、省电力公司不进行统计和上报。
对发生威胁和影响到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电网运行方式、调频调峰,电网备用容 量、事故处理、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等问题,独立发电厂应及时向省电力公司 汇报,并提供有关技术数据和资料,网、省电力公司根据事件原因和责任,决定是否统计和 向上一级汇报,并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处理。
对并网的独立发电厂内部发生的一般人身伤害事故,由于国家电力公司政府职能的转 变,独立发电厂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实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汇 报,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对并网运行的独立发电厂发生的人身死亡事故,网、省电力公司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上级要求,决定是否参加事故的调查,但对事故责任的处理,由独立发电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处理,省电力公司不进行统计、上报和批复。
由于并网运行的独立发电厂原因引发或扩大的电网运行事故、电网中其它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网、省电力公司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 网运行的独立发电厂及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