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禁在井下安设炉灶,明火取暖,或有意燃烧木材及其他可燃性材料。
2)井下放置炸药、柴油及其他易燃品的地点严禁抽烟和明火。
3)井下木支柱密集地点或其他有易燃品的地点,使用明火或需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和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按规定进行作业。作业中要有灭火及防止焊渣火星飞溅的可靠措施,作业结束时要仔细检查现场,严防留下火种。
4)在一般地点进行焊割作业时,乙炔发生器与焊割地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m,并设专人看守,防止过往人员的灯火引燃乙炔气。
5)维修车辆及柴油机设备地点、储存油类的地点,均应及时清除地沟中和地面上的废油。沾上油类的破布棉纱应及时运出坑外,严禁在井下存放。
1)井下各作业场所的动力线路开关、电气设备必须正规安装,严禁超负荷。
2)电气设备的开关熔断器只允许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熔断丝(片),严禁使用其他金属丝(片)。
3)为防止仪器设备受空气湿度的影响,个别地点需要用电热干燥空气时,应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按规定适当安设电热设备,并注意安全防火。
4)作业场所的照明动力线路,必须正规架设,经常保持其绝缘良好,在电线或电缆接头附近禁止存放炸药或其他易燃品。
5)井下任何地点的工具箱、更衣箱内禁止装置电灯或其他电热设备。
6)禁止采用灯泡加热器、阻抗器或电炉烘烤爆破器材、衣服及其他易燃材料。
7)电灯炮和电线接头的裸露部分、电器设备的发热部分,禁止与木柴、油毡纸和其他易燃品接触。
2)井下临时存放易燃材料的时间不许超过8h。井口、主要运输巷道、作业集中地点、电灯泡下边电力线路的接头及开关附近,禁止临时存放易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