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2005年2月25日,江西在广东省龙川龙丰钢铁厂打工的三个农民工,在使用土制锅炉炼钢时,发生了锅炉爆炸。三名工人被火红的钢火,烧成了重伤,变成了废人,失去了劳动能力。用土制锅炉炼钢,国家早已有明文禁止,但是工厂为了减少成本支出,增加利润,视工人的生命而不顾。
后经劳动局出面主持调解,工厂给三个工人共赔偿66万元。赔偿协议达成后,工厂却不履行,三个工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厂履行协议。官司打胜后,县法院却说无法执行,原因是该厂因欠银行的贷款,资产早已抵押给银行了。由于得不到赔款,只好求助媒体,另一方面给中央和省相关领导写信反映。后在广东省高级法院院长重视下,此案移送给中级法院去执行。中级法院执行后,强制工厂给了一部份款,但是还有大部份款没有拿到。
由这个案例,使我想到了另一个问题。在事故单位没有为受害者投保工伤险,事故单位无钱赔偿的情况下,该如何来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使受害者及时拿到赔偿?
我不知这个问题,《安全事故赔偿办法》中是不是作了具体规定。我认为,当受害者拿不到赔偿款的情况下,事故发生地的政府应当予以赔偿。理由是: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是工厂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如使用禁止的生产设备,没有安全设施,不对工人进行上岗培训和教育等等原因引起。这些安全隐患因素,政府安全监督部门和劳动部门,都负有监督检查职责,如果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负责的履行了监管职责,这些安全事故是可以避免发生。
象龙丰钢铁厂使用土锅炉炼钢问题,已存在很多年了,为何安全监督部门没有发现,没有查处?该厂没有为受害的三人农民投保工伤险,为何劳动保障部门督促时也没有检查出来?
很多工厂都存在一种侥幸心理,为了减少支出,不给所有工人投保工伤险。为对付检查只给部份工人投保。劳动监管部门也不对人数进行核查,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事故发生后,由于受害者没有投保,也就得不到保险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如工厂效益好,还好办,当遇到工厂效益不好或资金困难时,受害者往往无法拿到赔偿。
由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与监管部门失职有很大关系,政府监管部门就该承担事故赔偿的连带责任。这样做,一是为了对政府监管部门失职行为的惩罚。二是为了使政府监管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监管工作。由于政府有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他们才会对安全生产真正引起重视。三是为了使受害人或者家属能及时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