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这标志着我国第一部全国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诞生了。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建立起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体制,即把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规定得十分明确,使安全生产的责任真正落实到最基层。同时对负有审查、审批、验收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也明确了要对其行政行为负责,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目的就是对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作为,明确法律责任,用法律树立起一个责任政府的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容丰富,从结构上看,分七章九十七条,我认为可从13个方面加以理解。 一是明确了目标――《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如下目标:一是要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二是要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三是要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是建立完善了监管机制——在《安全生产法》的总则中,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一是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二是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三是员工权益与自律(八项权益和三项义务);四是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五是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
三是建立完善了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明确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察、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有关部门合理分工、相互协调。相应地表明了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
四是明确了基本制度――《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第7、8、9条);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第16~43条);三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第44~52条);四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第5条);五是安全中介服务制度(第12、62、79条);六是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第13条);七是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68~76条)。
五是责任对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负有责任的方面:一是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二是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四是从业人员责任方;五是中介机构责任方。
六是对策――一是事前预防对策,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等。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等,都是预防策略。第二是事中应急救援对策,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三是建立事后处理对策,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等。
七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七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规定: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四是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是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是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是从业人员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45~48条明确了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一是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二是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三是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四是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五是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六是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七是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八是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九是从业人员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49、50、51条明确指出,一是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是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三是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十是监督方式――《安全生产法》第7条、第64条、第65条、第67条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一是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二是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三是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四是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十一是安全监管部门的职权――《安全生产法》第56条规定。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具有以下三项职权: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情况。二是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责令紧急避险权和依法行政处罚权。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并必须在15日内作出决定。
十二是安全监管部门及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55、58条明确的义务:一是审查、验收禁止收取费用;二是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三是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四是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五是对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尽到保密的义务。
十三是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种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方式――《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77~93、95条明确指出了38种违法行为。在指出违法行为的同时也明确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第91条)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结合本系统实际,就如何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讲点个人的意见。我认为主要是要做好以下九个方面的工作,即“九有九确保”。
一是要有机构确保有人办事。这里讲的有机构就是要求企业要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为组长,坑道(科室、车间、班组)的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明确专(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二是要有考核确保风险共担。具体讲就是要求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风险共担,职工个人对班组负责,班组对坑道或者车间负责,坑道或者车间对全厂(矿)负责。
三是要有培训确保操作规范。就是要求企业按照有关的规定对相关的负责人和企业员工工作岗位分别开展好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知识培训,使企业负责人、生产一线的员工具备本企业生产要求的安全生产知识,明确和认真按照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开展工作,企业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上岗证,做到持证上岗。
四是要有制度确保有章可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复杂具体,涉及方方面面,因此要求企业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和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确保对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进行处理时有章可依,同时要求企业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的员工在处理时对管理规章要执行到位,以真正做到教育、避免和减少事故发生的目的。
五是要有检查确保心中有数。这里讲的检查就是要求企业要认真开展经常性的常规性安全检查和综合性的安全大检查工作,以确保企业全体员工增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识,通过检查,发现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并加以相应的督促整改,以促进企业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是要有预案确保出事不乱。也就是要求企业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有针对性的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启动预案,能够面对事故,相关人员及各种救援保障措施有序进行,使事故得到及时处理。
七是要有保障确保企业利益。在这个方面就是要求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安全设施投入、职工工伤保险、劳保用品发放和员工的教育培训等方面要保证投入到位,一方面对预防事故的发生会产生积极的作用,可以一定程度的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失,另一方面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能够得到相关保险公司的赔偿。
八是要有分析确保发生同类事故。这里讲的分析就是要求企业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要认真总结教训,一方面要对事故进行认真的分析,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要找准发生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总结教训,有针对性的改善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设施和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以避免和减少同类事故的发生。
九是要有痕迹确保有据可查。这里所说的痕迹就是要求企业在开展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中,要认真搞好相关的记录和资料的立卷规档工作,以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特别是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检查记录等,对于落实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总之,安全生产工作错综复杂,要求企业既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结合实际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通过学习培训增强全员职工的安全意识,又要认真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加大对安全生产的各项投入,对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最终实现企业社会、经济效益的全面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