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责任不但无可非议,而且是必须。但是对安全生产工作来说,笼统地提出“两个主体责任”的概念,个人认为不太清楚,无论从语意上理解,还是从实际出发,安全生产工作最重要的、最基本的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企业,即所谓的生产经营单位。同一个概念内出现两个主体,那么到底谁是主体呢?如果两者都认为对方是“主体”怎么办?这不利于安全生产工作本身责任的落实。责任不但应该具体化,而且要符合客观实际,否则,就安全生产工作的特性而言,一旦出现严重后果,相关方面都可能被责任缠身。
也许,我们认为“监管”一词专属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而属于企业的专业术语是“管理”,监管者监管主体,管理者责任主体。但仅从字面上来界定各自的责任也不太合适,没有纯粹的“监管”,也没有纯粹的“管理”,政府是监管,而企业是更严格、更具体的监管,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自然应是企业,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已经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地位,对这个主体的监管,可分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政府监管是外部监管的一个方面,除此之外,还有工会、基层组织、任何社会成员、新闻媒体等方面,都构成对企业安全生产外部监管的因素,而内部监管的主体就是一个,即企业本身,我国法制从责任制的建立、内设机构和人员的配置及职能设定、安全生产过程投入保障、重点与源头保障等方面建立了系统完善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并就此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从辩证法的角度,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必须通过内因而不能单独起作用。一般情况下,内因起决定性的作用,外因往往只是一种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人、机、环、管等多个环节,过程中细节繁杂,影响因素的专业性、动态变化性显著,许多问题非一般知识可以解决,因此,重要的、具体的监管责任应该由企业自身承担,也只有企业自身才能够承担,具体而且很实在、很关键的问题只能由企业自己解决,企业集监管主体和责任主体于一身,并依法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政府负有监管责任,而不能简单地说负有监管主体责任,政府的监管责任主要体现在完善法制、政策引导、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秩序、依法治理等方面,政府客观上不能够也不应该承担企业微观层面上应该承担的责任,否则,笼统地提出监管主体责任,一方面,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庞大,门类复杂,专业性强,政府监管力量绝对有限,监管永远不可能完全到位,而监管不能完全到位,责任何谈落实?另一方面,包揽式的政府监管主体责任概念变相弱化了“主体”的概念,使真正的主体存在侥幸和依赖心态,在落实真正的主体责任上往往大打折扣。
任何责任都必须落到实处才能确保最终工作成效。《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的实施,更加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地位,更加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更加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理解有关法制精神,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义务,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