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级低:由上述法条可知,速裁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所以,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等《刑诉法》明确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不得适用速裁程序。
2、刑罚轻:速裁程序只适用于对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诉讼被告人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情形。这里所说的较轻刑罚是指3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等。
3、证据足:速裁程序是刑事诉讼中速战速决的诉讼制度,速战速决的前提是要查明敌情。因此,适用速裁程序时,要求案件相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可以证据,无缺漏证据。
4、须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无疑会大大降低司法成本。但是不得不承认,适用速裁程序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能像普通程序那样能够得到充分行使。因此,适用速裁程序时,要求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使用该程序。
1、法官少: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应该注意的的是,速裁案件由一人审判,但审判人员必须是法官,而不能是人民陪审员。
2、审期短:关于速裁程序的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25条做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10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与普通诉讼程序2-3个月的审理期限,简易程序20日至1.5个月的审理期限相比,速裁程序的审期大大缩短了,是名副其实的速战速决制度。
3、当场判:《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条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意见,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