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共9章74条的《条例》,对校园内、校园周边、校外实习、安全教育以及突发事件、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以及政府、学校、学生、学生父母等各方在学校安全中的职责予以明确。
《条例》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学生在学校期间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活动。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并有书面告知学校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情况等职责。
根据《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实行出入校园登记制度,未经学校允许,校外人员和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园;幼儿园和小学一、二年级应当建立学生接送交接制度;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人不能按时接送学生的,学校可按照规定提供照管服务,不得将学生、幼儿交给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人以外的人员;幼儿在园就寝,保教人员不得从事与照管幼儿就寝无关的事务,不得擅离职守等。
对于校园周边的治安防控,《条例》也给出了积极的回应,要求由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将校园周边一定区域划定为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纳入治安视频监控范围;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对校园门口和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的治安巡逻。对校园周边区域治安情况复杂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上学、放学时段校园门口五十米内安排警力重点守护。
《条例》还明确要求学校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幼儿群体服药。
学生在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谁来担责,如何赔付,是学校与家长发生纠纷的主要矛盾。为了有效化解校园纠纷,《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调解组织可以聘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治副校长、教育和法律工作者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或者能力的人员参与调解。
为了减少家校纠纷、减轻学校经济负担,《条例》还明确提出建立学生保险机制,要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购买校方责任险,其中 公办学校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民办学校所需经费从学费或者自筹资金中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