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充分考虑了贵州省安监局(贵州煤监局)的实际情况,旨在进一步强化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加强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党政正职)的监督管理。各煤监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党组织及机关各处室党政正职均在管理规定范围内。
《规定》共13条,对可能发生腐败的源头和领域进行了事前预防,进一步明确和规定了党政正职的职责范围和权限,明确提出党政正职要坚持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坚持个人收入申报和礼品礼金登记上交制度、坚持年度述职述廉报告制度及坚持民主生活会等制度,并规定要严格落实“五个不直接分管”,即各监察分局、局属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行政审批(许可)、工程建设招投标、物资采购等工作,形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工作机制,对本单位因领导班子人员较少、确需直接分管的须事先报省安监局(贵州煤监局)同意。力求从制度、机制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打造一支风清气正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干部队伍形象。
《规定》指出,党政正职要带头履行廉政承诺制度,严格执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支付凭证和各种贵重礼品登记上交制度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同时,要按照《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切实改进民主生活会的方式方法,自觉接受班子成员的监督,不断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并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
《规定》要求,党政正职要切实实行集体研究重大事项末位表态制度,对涉及干部任免、人事录用调配、大额经费的安排使用、重大工程项目的确定、行政审批、大额行政处罚等重大事项都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党政正职在议事决策中必须末位表态,不得对议题事先定调,不作引导性发言,不得擅自决定重大事项,不得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会议研究事项应进行专门记录并存档备案。
《规定》要求,党政正职要认真执行谈心谈话制度,按照定期谈话与不定期谈话相结合的原则,省安监局(贵州煤监局)主要领导与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党政正职,省安监局(贵州煤监局)分管领导与分管单位、部门党政正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谈话。对新提拔、转任或异地交流任职的党政正职,应当就勤政廉政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任职前谈话。发现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当及时进行诫勉谈话,谈话内容存入廉政档案。
同时,《规定》明确指出,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党政正职: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总局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局重要工作部署不力的;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分管副职放松监督管理,造成失职渎职或出现违纪违法等行为,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的;不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影响的。
对于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将进行限期整改、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处理,包括降职、降级、调任、转任;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给予免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上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
党政正职受到责任追究处理的,本单位本部门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党政正职被评为“差”等次的,予以免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所在领导班子被评为“差”等次的,党政正职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