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服务业的迅猛发展,未成年人因为网络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支付较大金额用于充值、"打赏"导致的纠纷时有发生。最高法作出"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退还"的明确规定,为人们处置此类纠纷厘清是非边界、提供法律支撑。由此透视出的诸多警示值得关注。
"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退还"是对孩子弱势地位的有力保护。这种"保护"不是对其沉湎网络的认可与纵容,而是对其随意花钱的无意识过错的必要纠偏。我国民法总则规定,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民事无行为能力人,民事无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通通都是无效的;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与其能力、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需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否则将认定无效。家长请求网络公司退还未成年人已经支付出去的打赏费用,于法有据,法院支持理所当然。
@长城网:"熊孩子"败家充值打赏事件一再发生,家长监管失职固然难辞其咎,基于利益考量乐见其成的运营平台更是吃相难看。其实,从技术层面把住准入和支付关口,并非不可能。比如,可以在登录和支付环节,都推行人脸识别。倘若如此,熊孩子还能任性打赏吗?究竟是不能为还是不愿为,耐人寻味。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最高法新出台的《意见》给追讨未成年人打赏站台撑腰,不仅是倒逼运营商闻风而动把好关口,其实也是在提醒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监护和管教。否则,不管事后维权是否顺利,都会付出更大的成本和代价。
@华图笔者:这样的意见不仅给广大家长吃了一颗"定心丸",而且还对网络服务提供方,也就是游戏平台、直播平台等释放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如果充值或打赏者是未成年人,事后家长要求退款时,还是尽快退款得好。因为一旦双方闹上法庭打官司,按照最高法的指导意见,网络服务提供方胜诉的可能性很小,所以还不如尽早退款为上策。但是站在家长的角度,却要理性看待最高法的这一指导意见,不能觉得有了指导意见,就等于有了护身符,放松了对家里未成年人的监护和管教,任由他们使用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虽然最高法规定了未成年人巨额打赏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
因此,在这项意见的出台之下,应该让家长们清楚的知道,对孩子的教育才是最重要的,而非是让法院的指导意见来决定。所以平时要加强对家里未成年人的约束和管教,认真把关、家长务实监管和提升孩子自控力等多方面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