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花爆竹销售点要求和责任:1、销售点设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6)有一定的经营能力。 2、申请经营烟花爆竹的零售网点应填写《烟花爆竹零售点审批表》,由区立本公司依据设置条件和布设规划提出审核意见,经所在区安监局审查批准,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零售点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年审前,由立本公司根据上一年经营情况,提出意见,集中向区安监局申请办理年审手续,年审不合格或超过一年未审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销售许可证。 3、烟花爆竹零售点应承担以下责任:
(1)必须从当地具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的公司(立本烟花爆竹专营分公司)进货,由立本烟花爆竹专营分公司统一配送,严禁直接从生产企业或其他渠道进货。否则进行严厉查处及取消经营资格。
凭《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向立本公司单位订货,严禁各零售点私自向生产企业或通过非法途径进货。
4、装卸、搬动、销售烟花爆竹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卸、轻放,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5、摆放烟花爆竹的经营场所,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6、在烟花爆竹摆上柜台之前,必须认真核对和严格检验物品名称、规格、燃放说明、安全封签、质量要求。无安全封签、燃放说明、安全封签的烟花爆竹,不得进入经营场所。二、安全管理制度 1、 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并经考核,取得相应的安全资质。 2、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3、应设专人销售、专人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储水桶。 4、销售地点四邻距离符合安全要求。 5、销售网点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15箱。 5、必须从立本烟花爆竹专营分公司进货。 6、严禁在经营场所内吸烟及使用煤气灶、煤炉等明火设施。 7、严禁将烟花爆竹与其它物品混放。 8、严禁经销土炮和劣质烟花爆竹。 9、严禁儿童、视力不好、智力低下、行走不便人员进入销售场所。 10、严禁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异地设摊、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11、严禁委托他人代销烟花爆竹。 三、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1、严禁携带任何火源进入仓库,不准在仓库周围吸烟。 2、仓库必须有专人看守,时刻注意四周环境对仓库影响。 3、不准带小孩和其他非工作人员进入仓库。 4、严禁穿钉鞋进入仓库。 5、 搬运时要轻拿、轻放、不拖不碰、不超规定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