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广州一名货车司机在暴雨中救落水者时不幸遇难,广州市拟确认其为见义勇为人员,释放了"保护见义勇为"的鲜明信号。如何进一步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撑腰鼓劲、解决后顾之忧,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
近日通过的《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系统性回答了这一问题。从见义勇为的认定、奖励到见义勇为人员的长期保障,该办法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重点突出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谁来保障、怎么保障"等问题,比如将见义勇为奖励标定为最高100万元,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巨大的,还会酌情增加抚恤慰问奖金。
和许多地方的条例相比,在笔者看来,广州版条例有三个亮点值得一说。
其一,重奖见义勇为,有利于消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近年来,越来越多见义勇为的动人故事不断涌现,让人肃然起敬。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的法律和道德风险,导致出现了一些不敢正当防卫、不敢见义勇为的社会现象。突出保障性,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播撒爱心,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争做法治中国好公民。
其二,明确了定义,有利于破解长久以来的社会成见。一般来讲,人们对见义勇为者的理解有前置条件,即"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像警察抓小偷、医生救病人等,因为有职责和义务,不被列入其中。这样固然能保证概念的准确性,但也容易忽视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交通协管员这类群体,他们与违法犯罪行为的接触几率大,但往往又超出了法定的职责义务。办法将这类群体纳入其中,破除了争议,也让他们在工作中底气更足。
其三,没有类似"不顾个人安危"表述,标志着一种文明理念的更新。过去一段时间,人们对见义勇为存在一定的认知误区,过分突出"毫不利己""舍己救人"。如此要求,容易诱导不恰当的救人行为。摒弃"不顾个人安危",不是对见义勇为的否定,而是更加强调以人为本,力求避免不顾客观条件、在没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确危险的情况下实施救人。显然,这样的规定更符合文明的要求,有利于提升对"见义智为"的价值认同。
此外,条例规定明确为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开辟"绿色通道"、因见义勇为误工可视为出勤等,也充分考虑到了见义勇为者的诉求。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社会上还有"见义勇为者遭刑拘"的案例,要求司法实务更有所作为,须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从而为见义勇为开路撑腰。总之,法律要不断适应时代的呼声,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和教训,以更为公平有效的规则设计,激发见义勇为的正面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