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重机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必须严格按照原厂使用规定及符合以下要求:
②在纵横方向上钢轨顶面的倾斜度不大于1/1000;
③两条轨道的接头必须错开。钢轨接头间隙在3-6mm之间,接头处应架在轨枕上,两端高差不大于2mm;
④距轨道终端1米处必须设置极限位置阻挡器,其高度应不小于行走轮半径;
⑥起重机在施工期内,每周或雨后应对轨道基础检查一次,发现不符合规定时,应及时调整。
(2)起重机的安装、顶升、拆卸必须按照原厂规定进行,并制订安全作业措施,由专业队(组)在队(组)长负责统一指导下进行,并要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3)起重机安装后,在无载荷的情况下,塔身与地面的垂直度偏差值不得超过3/1000。
(4)起重机专用的临时配电箱,宜设置在轨道中部附近,电源开关应合乎规定要求。电缆卷筒必须运转灵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缆。
(5)起重机必须安装行走、变幅、吊钩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并保证灵敏可靠。对有升降式驾驶室的起重,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
(1)检查轨道应平直、无沉陷、轨道螺栓无松动,排除轨道上的障碍物,松开夹轨器并向上固定好。
(2)作业前重点检查:
⑤供电电缆应无破损;
(3)检查电源电压应达到380V,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20V,送电前启动开关应在零位。接通电源,检查金属结构部分无漏电后方可上机。
(4)空载运转,检查行走、回转、起重、变幅等各机构的制动器、安全限位、防护装置等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1)操作各控制器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严格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转到零位,待电动机停止转动后,再转向另一方面。操作时力求平稳。严禁急开急停。
(2)吊钩提升接近臂杆顶部、小车行至端点或起重机行走接近轨道端部时,应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吊钩距臂杆顶部不得小于1米,起重机距轨道端部不得小于2米。
(3)动臂式起重机的起重、回转、行走三种动作可以同时进行,但变幅只能单独进行。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允许带载变幅的在满载荷或接近满载荷时,不得变幅。
(4)提升重物后,严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时,可用微动机构或使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5)提升的重物平移时,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0.5米以下。
(6)两台起重机同在一条轨道上或在相近轨道上进行作业时,应保持两机之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起的重物)距离不得小于5米。
(7)主卷扬机未安装在平衡臂上的上旋式起重机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
(8)装有机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机,在每次变幅后,必须根据回转半径和该半径时的允许载荷,对超载荷限位装置的吨位指示盘进行调整。
(9)弯轨路基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严禁在弯道上进行吊装作业或吊重物转弯。
(1)作业后,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臂杆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放松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橱重应移到非工作状态位置。吊钩提升到离臂杆顶端2-3米处。
(2)将每个控制开关拨至零位,依次断各路开关,关闭操作室门窗,下机后切断电源总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3)锁紧夹轨器,使起重机与轨道固定,如遇八级大风时,应另拉缆风绳与地锚或建筑物固定。
(4)任何人员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主空部位检查或修理时,必须佩戴安全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