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2)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3)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4)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5)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6)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7)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10)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11)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12)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13)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14)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15)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