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的特别规定。
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酒类、食盐都属于食品,其质量安全都应适用本法的规定。但考虑到国家对这几类食品的安全管理都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条例,对这几类食品的监督管理体制作出了特别的规定,而且从多年的管理经验看还是有一定成效的。因此,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2008年的“问题婴幼儿奶粉”事件,给我国乳制品行业带来了严重影响,同时也暴露出我国乳制品行业存在生产流通秩序混乱、一些企业诚信缺失、市场监管存在缺位、有关部门配合不够的情况。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保证乳品质量安全,更好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公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从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到乳制品生产、乳制品销售等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对在乳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违反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制度和监管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等行为,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加大了惩处力度。
2、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转基因食品的管理由卫生部负责。对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标识、申请与批准、监督都作了具体规定。
3、生猪屠宰。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乡镇屠宰厂(场)生猪屠宰活动的具体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针对酒类市场普遍存在着的流通秩序混乱;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屡禁不止,假酒中毒伤亡事件层出不穷;酒类市场地方保护现象严重等一系列问题,2006年确定了由商务部负责酒类流通的管理,确定了备案登记制度、酒类流通溯源制度、酒类流通监管机构。
5、食盐。1990年国务院通过的《盐业管理条例》规定了轻工业部是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盐业工作。并对盐业的资源开发、盐场保护、生产都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