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反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本章法律责任的规定,可能会出现财产责任方面的竞合,即:一方面因为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而需要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还需要接受监管部门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罚金的刑事责任。当一个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同时面临民事赔偿、罚款、罚金的处罚时,可能会出现因财产不足而难以同时支付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哪一种责任应当优先执行呢?我国的公司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回答,那就是采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此次食品安全法再一次明确了这一原则,目的是保护权益受侵害的消费者。
关于民事赔偿优先的法律原则,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都作出了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证券法也在第二百三十二条作出了类似的规定。此次,食品安全法再一次重申了这一规定,当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向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
确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具有积极的意义。目前实践中存在着当违法者的财产不能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往往是罚款、罚金优先,而民事侵权的受害人得不到赔偿。这样做的结果是,虽然违法者受到了经济上的制裁,但是受害者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其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通过确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可以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使其受损的权利得到补偿,这充分体现了立法机关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