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查验记录制度包括:一是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记录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二是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上市销售。食品出厂检验记录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如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包括未如实记录应当记录的内容,记录的内容不完备、不符合法律规定,伪造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少于二年等,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