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仓储、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用于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四十六条 运输、贮存、销售需低温保存的食品,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冷冻、冷藏温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和食品标签明示的温度。
食品冷藏运输应当按冷藏运输要求作业,确保制冷系统正常运转,不得故意关停制冷系统,易交叉污染的食品不得混装拼箱装运。冷库贮存食品,应当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转,仓储作业工具应当根据食品种类区分使用,易交叉污染的食品应当专库储存。
第四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对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问题食品要及时下架退市,做好相关记录。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生鲜、熟食制品等食品,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第四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租用库房,贮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成品的,应当在贮存前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