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品零售企业禁止超范围、超方式经营药品;禁止出租、出借柜台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执业药师必须正常在岗;
(二)药品零售企业采购药品,必须索取、查验、留存供货单位和业务人员的资料、证件和合法票据,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和供货方档案;
(三)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应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严格执行审方制度。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应当查验购买者身份证,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四)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终止妊娠药品;严格中药饮片管理,不得以中药材代替中药饮片;
(五)药品零售企业应执行药品陈列规定,按药品储存要求分类陈列,经营冷藏、阴凉储存药品的,必须配备冷藏、阴凉储存设备;应执行药品与非药品分区陈列,非药品应设置专区并与药品区域物理隔离(药品经营区域面积应符合许可时的要求);
(六)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系统功能应覆盖采购、收货、验收、销售等经营环节,打印销售凭证能显示销售药品基本信息;零售连锁门店与总部计算机系统应联通;
(八)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应当整洁、明亮、卫生,店堂内不得张贴、发放违法广告宣传。